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节选:
8房产面积测算
8.1 一般规定
8 .1.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8.1.2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建筑。
8.1.3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的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水平投影计算。
8.1.4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8.1.5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设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8.1.6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它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m.
8.2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8 .2.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 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 道,房屋内的门 厅、大 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 廊部分,层高在2 .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 梯 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 .20m 以上的楼梯间、
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 .20m 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 楼、全封闭的阳 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 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 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 .20m 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 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 .20m 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8.2 .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 廊、檐 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2 .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①层高小于2 .20m 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 .20m
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②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③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④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⑤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⑥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⑦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⑧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⑨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⑩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