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编辑、剪辑:刘生荣黄丁全
ISBN:10位[7503633891]13位[978750363389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1-04
定价:¥32.00元
内容提要本书收录了一篇介绍杨春教授生平和学术贡献的文章和13篇学术论文,这些论文都是围绕着杨春洗教授历年所倡导的刑法基础理论研究领域,由杨教授授业的学生们在各自的学术论文的基础上精心修订而成的,可谓立足于我国现代刑法学研究之前沿,集北京大学近年来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之精华。
编辑推荐想了解刑法学领域研究的最新动态吗?想知道同道中人是怎么看待和分析困惑自己良久的刑法学问题吗?想透彻的理解刑法学理论中最晦涩难懂的“高山”吗?如果你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你十分有必要阅读这本书;如果你不知道我在说什么,那么你也就错过了与大师"面与面的沟通,心与心的交流",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
作者简介杨春洗,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总会长、博士研究生导师。1931年出生于黑龙江省泰来县,1948年即走上了政法工作岗位,先后在县人民法院担任秘书、书记员、审判员等职。1951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55年分配到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担任教员;1959年被评为全国政法工作前进工作者,1960年被评定为讲师,1978年成为我国建国后的首批硕士研究生导师之一,1990年开始指导博士生导师,。他主编了《犯罪与刑法新论》、《刑法学全书》、《中国刑事政策论》、《中国刑法论》等20余部著作,论文近60篇。
目录治学求严谨为师爱后生
论刑事法律关系的本体结构
犯罪属性的社会评价和刑法评价
犯罪主客体理论研究
刑法法益结构论
刑法因果关系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
书摘(2)从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来看,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
刑事法律关系是个“关系”范畴,所谓“关系”是两个相对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是“犯罪人”,那么另一方当为与犯罪人相对的一方,也即犯罪人向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方。犯罪人向谁承担刑事责任呢?显然是“国家”。犯罪人既不向国家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责任,更不向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而是通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国家是与犯罪人相对的刑事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持国家司法机关是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论者的第二个理由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公职人员要对自己的公务行为承担个人责任。”这是试图从承担责任的角度来论证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实这里仍然存在着一个谁向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问题。着眼于刑法规范,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有二:其一,依照刑法规范来行使其职权;其二,不恰当行使职权致使刑法规范的适用出现偏差应受到一定的处罚。就“其一”而言,这种责任实际上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刑罚权。对此上文已作论述。其主体是国家。就“其二”来说,这种责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承担行政责任,例如,受到单位的行政处分;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向受害者赔偿损失。由于承担责任的类型不司,因而各责任的主体也有所不同,而不能一概而论。承担刑事责任是由于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触犯刑律,此时其是以犯罪人的身份向国家承担责任,也即其不再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是以犯罪人的身份与国家之间形成刑事法律关系。承担行政责任是由于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违反行政法规或规章,此时其是以行政违法者的身份向国家承担责任,由此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其以行政违法者的身份出现,是作为承担责任的一方,与其相对的一方是国家而不是犯罪人。承担赔偿责任是由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公民等遭受物质损害,由此而导致的物质赔偿。此时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形成的是国家赔偿法律关系,受害者是该法律关系中接受赔偿一方的主体,与其相对的一方即赔偿主体通常指国家,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直接与受害人发生国家赔偿法律关系。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探求的是刑事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