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编辑、剪辑:赵秉志熊成乾
ISBN:10位[7300032400]13位[9787300032405]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9-11
定价:¥19.00元
内容提要本法典以创新方式对商业企业及以商业企业作为标的之法律行为,加在特别规范,订定了对企业之怕有权,关于此所有权,为应将之缩减为使有关主体得以处分在各时刻构成企业之全部及每一财产之多项权利,亦不应将之此等权利混淆。某些至今仍完全得不到保障之情况,或仅透过附属规定,例如不正常竞争之规定,而得到并不足够之保障之情况,均可透过上述解决方案得到保障。对于私法之主要经济参与人(公司),本法典作出适当规范,务求简化及减省设立公司之程序,使公司运用之用严格之规律及高度透明,并引进了企业主间合作了析概念。
编辑推荐澳门与大陆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促使各位从事商业的朋友们不得不对澳门的商法有一个深层的认识。《澳门五大法典澳门商法典》将为你打开一扇了解澳门民法的窗子,本书言辞准确,内容全面,是了解澳门商法的绝好工具。
目录澳门政府法令第40/99/M号(1999年8月3日)
澳门商法典
第一卷经营商业企业之一般规则
第一编商业企业主、商业企业及商行为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商事能力
……
书摘第四章企业质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企业质权)
一、商业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得成为质权标的。
二、企业质权,不论有否将企业交付债权人,均产生效力。
三、商业企业得成为一个以上质权之标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企业质权之效力)
商业企业质权,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亦于在有权限之登记局登记后,方产生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必要内容)
设定企业质权之文件应载有下列资料,否则无效:
a)企业主及债权人之认别资料;
b)企业或分支机构之认别资料;
c)债务金额或能确定债务金额之资料;
d)偿付地点及日期。
第一百四十七条(企业质权之范围)
一、商业企业质权之范围,包括设定质权时构成企业之一切有形或无形财产,而不论是否载于企业主之会计纪录;如无记载,须由债权人证明有关财产属于企业,以便将之列入担保范围;但不影响以下数款之规定之适用。
二、为使商业企业质权对于供商业企业使用且必须登记之财产产生效力,必须在上指每一财产之登记中附注。
三、后来纳入企业之财产,自纳入之时起,亦列入质权范围内;债权人诉诸法院以行使其质权前,债务人已按照善良管理规则转让他人且不再存于企业之财产,不列入质权范围内。
四、在不符合上款之规定下,使任何构成企业之财产不存于企业内者,不得借此对抗善意取得该财产只第三人,但出质人须承担保管人固有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管理企业之义务)
一、企业质权一经设定,企业主在经营其企业时,应确保担保之价值不致降低。
二、如经营企业时使担保价值降低以致危及质权人权利,则质权人得按照民法之规定要求增补担保;如不能增补,质权人得按照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将企业交由第三人作为管理人管理。
三、将企业交由第三人管理后,由经营产生之利润须用以偿付企业质权所担保之债务。
四、出质之企业按照第二款之规定交由第三人管理后,如债务人无其他收益来源,得要求给予满足其生活所需之款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出质之企业之迁移)
债务人拟将企业迁移到本地区其他地方,应提前十五日通知企业质权人,否则须立即清偿债务。
第一百五十条(租赁之终止)
一、出质之商业企业所在楼宇之出租人获通知企业质权之设定后,如拟终止该租赁,应知会已登录之质权人;不论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得作出本款所指通知。
二、楼宇出租人不遵守上条之规定时,必须赔偿对上指债权人造成之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