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注音】zhōngwàihézuòyīnxiàngzhìpǐnfēnxiāoqǐyè
【释义】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合作设立的从事音像制品(包括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的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企业。
根据2004年2月文化部、商务部发布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文化部和商务部以及文化部、商务部授权的省级文化、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都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有关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条件;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
(五)合作期限不超过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