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6-16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

【注音】chūrùjìngjiǎnyànjiǎnyìxíngzhènchùfá

【释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所给予的行政处罚。

2006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公正、公开;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职责,负责本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并对所属分支机构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负责本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