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税收分享原则”,是指对于跨国投资所得,所得受益人的居住国与所得来源国均可行使征税权。在所得受益人为其居民的国家方面,要承认所得来源地国拥有优先征税权;在所得来源地国方面,要接受协定对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所定的条件限制;这里的条件限制是指协定中对所得来源地国征税规定的最高额度,即限制税率。
举个例子:
A公司在甲国和在乙国均有纳税义务,且甲国为A的居住国,乙国为来源地国,则乙国可先对A征税,甲国对税后的所得再征税;而在这个过程中,乙国到底征多少税应由甲乙两国之间有关的协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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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税收分享原则”,是指对于跨国投资所得,所得受益人的居住国与所得来源国均可行使征税权。在所得受益人为其居民的国家方面,要承认所得来源地国拥有优先征税权;在所得来源地国方面,要接受协定对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所定的条件限制;这里的条件限制是指协定中对所得来源地国征税规定的最高额度,即限制税率。
举个例子:
A公司在甲国和在乙国均有纳税义务,且甲国为A的居住国,乙国为来源地国,则乙国可先对A征税,甲国对税后的所得再征税;而在这个过程中,乙国到底征多少税应由甲乙两国之间有关的协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