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婚姻是指一个国家中不同民族的男女两性之间的婚姻。在我国,由于各民族人民的婚姻家庭状况、风俗习惯不尽相同,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可以依据婚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或补充的规定。如1980年12月14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与婚姻法同时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将结婚年龄定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结婚登记”等。对不同民族公民的结婚,我国婚姻法并无限制性规定。有的民族基于本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限制本民族和其他民族通婚,对此应加尊重。不同民族的男女结婚后所生子女的民族归属,按当地群众的习惯处理,或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在子女长大后,应尊重本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