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通行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出的术语。指外国船舶和飞机自由地(不仅是“无害地”)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使该海峡是完全处在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以内),由公海的一个海域或一个专属经济区到公海的另一个海域或另一个专属经济区的航行。但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大陆和该国的一个岛屿所形成,而在该岛屿向海峡方面有一条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同样便利的航路可用,则不得在该海峡作此种航行。
船舶和飞机在行使过境通行权时,必须:
(1)毫不迟延地驶经或飞越海峡;
(2)避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施加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包含的国际法原则;
(3)避免作以通常方式进行不间断地和迅速地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但因不可抗力,因遇难或为拯救遇难时所必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