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刑处置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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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处置非刑处置,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建议主管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非刑处置虽然由刑法明文规定,但就其性质而言不是刑种,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作用和后果,而是刑罚的必要补充或替代措施,是强制犯罪分子实际承担其刑事责任的具体表现方式。也具有惩罚、教育、改造罪犯的功能,体现了国家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它对于伸张正义,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教育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衔接、协调各种不同性质的处理方法的适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非刑处置的特征我国刑法第36条和第37条对非刑处置作了规定。从这些规定中看,非刑处置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非刑处置的决定权归人民法院。虽然有些非刑处置如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机关执行,但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否则,这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就是一种纯粹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而不是非刑罚方法中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二)非刑处置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分子,而不是其他违法分子。在这一点上,非刑处置与刑罚相同,它是以犯罪为前提的,只能对构成犯罪的适用。

(三)非刑处置具有非刑罚性。它不是刑罚,也不具有刑罚的严厉程度。

(四)非刑处置具有强制性。非刑处置,虽然不是刑罚,但它规定在刑法当中,与刑罚方法密切相联,相辅相成,仍具有强制性。

非刑处置的种类(一)教育性的非刑处置

1.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人,以口头的方式对其当庭公开谴责和训教,责令其改正,不再重犯的教育方法。

2.具结悔过,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人用书面方式保证悔过,以后不再重新犯罪的教育方法。犯罪分子应当写悔罪书,分析其犯罪的原因、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出悔改的书面保证。

3.赔礼道歉,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罪行,表示歉意,请求谅解的教育方法。这种非刑处置,具有教育罪犯和安抚被害人的双重功能。

(二)民事性的非刑处置

1.赔偿经济损失,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根据犯罪分子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情况,判处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理方法。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赔偿损失,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责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理方法。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赔偿损失与上述赔偿经济损失是不同的。前者适用于免予刑事处罚的人;而后者则适用于被判处刑罚的人。

(三)行政性的非刑处置

1.行政处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向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所在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犯罪人以行政制裁的方法。

2.行政处分,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向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所在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犯罪人内部纪律处分的行政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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