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法作为一种严格意义的教学法是美国认知主义心理学家杰罗姆、S 、布鲁纳(Jerome S. Bruner, 1915-)在《教育过程》一书中提出的。这种方法要求学生在教师的认真指导下,能像科学家发现真理那样,通过自己的探索和学习,“发现”事物变化的因果关系及其内在联系,形成概念,获得原理。在这个认知学习过程中,学生能够同时体验到“发现”知识的兴奋感和完成任务的自信心。这种兴奋感和自信心可激发学生学习的内在动机。布鲁纳说:“发现包括着用自己的头脑亲自获得知识的一切形式。”发现法能较正确地、较充分地体现出教和学这对矛盾在发展中的关系。发现法又称探索法,研究法,现代启发式或问题教学法。指教师在学生学习概念和原理时,只是给他一些事实(例)和问题,让学生积极思考,独立探究,自行发现并掌握相应的原理和结论的一种方法。它的指导思想是以学生为主体,独立实现认识过程,即在教师的启发下,使学生自觉地、主动地探索;科学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步骤;研究客观事物的属性;发现事物发展的起因和事物的内部联系,从中找出规律,形成自己的概念。
发现法就其思想渊源说,是个古老方法。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爱弥尔》中作过这样的:表达“至于我,我是不想教爱弥尔几何的,相反地,要由他来教我;由我寻找那些关系,而他则发现那些关系,因为我在寻找那些关系时,采用了使他能够发现那些关系的方法。”
德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教育家第斯多惠(1790-1866)说过:“科学知识是不应该传授给学生的,而应当引导学生去发现它们,独立地掌握它们”。又说:“一个坏的教师奉送真理,一个好的教师则教人发现真理。”英国的斯宾塞也说过“坚持一个人无论怎样也不过分的事情,就是在教育中应该尽量鼓励个人发展的过程,应该引导儿童进行探讨,自己去推论,给他们讲的应该尽量少些,而引导他们去发现的应该尽量多些”。美国实用主义教育家杜威(1859-1952)曾认为:“学校中的求知识的目的,不在于知识本身,而在于使学生自己获得知识的方法”。这些观点,无疑是发现法的思想基础。
发现法虽是很老的一种方法,但并未确立起明确的定义。有人指其为教法,有人指其为学法:而有人则主张,应把“靠发现而学习”与“以发现为目标的学习”区分开来。前者是通过发现过程进行学习的方法,而后者则是把学习发现的方法本身作为学习的目的。不过,有的人往往把两者结合起来。美国当代认知心理学家,哈佛大学教授布鲁纳认为要培养具有发明创造才能的科技人才,不但要使学生掌握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而且要发展学生对待学习的探索性态度,从而大力提倡广泛使用发现法。他指出:“发现不限于寻求人类尚未知晓的事物,确切他说,它包括用自己的头脑亲自获得知识的一切方法。”由于他的倡导,引起了人们对发现法的重新关注和研究。
发现法的基本的典型的学习过程是:(1)掌握学习课题(创造问题情境);(2)制定假设(提出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能的假设和答案;(3)发现补充,修改和总结。
布鲁纳认为发现法有如下优越性:(1)能提高学生的智慧,发挥学生的潜力;(2)能使学生产生学习的内在动机,增强自信心;(3)能使学生学会发现的试探方法,培养学生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发明的态度;(4)由于学生自己把知识系统化、结构化,所以能更好地理解和巩固学习的内容,并能更好地运用它。
发现法虽有一定的优点,但不是唯一的教学或学法,必须同其他方法结合一起使用,才能取得良好效果。有人研究指出,不能把学生的学习方法和科学家的发现方法完全等同起来;由于发现法需要向学生揭示他们必须学习的有关内容,耗时大多,是不经济的;发现法,是适合于那些能引出多种假设,原理,能明确展开的数理学科,并不是对所有学科都是有效的;由于发现法需要学生具有相当的知识经验和一定的思维发展水平,并不是对儿童发展的任何阶段都是适用的。同时,发现法的使用,还需要逻辑较严密的教材和具有较高水平的通晓本学科科学体系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