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谈判 negoriations in bad faith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除此以外,恶意谈判还包括一方当事人有意或由于疏忽使对方当事人对所谈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误解,或通过歪曲事实,隐瞒反应当事人或合同本意的应予披露的事实,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
按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恶意进行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因此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恶意谈判在大陆法系的合同法理论中属于缔约过失的一种典型表现形态,凡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恶意谈判,即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谈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