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信托 trust caused by appointment
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对受托人的指定设立的信托。这一指定包括法院指定和有关行政机关的指定,前面一种指定在性质上属于司法行为,后面一种指定属于行政行为。
指定信托为信托的一种基本类型。这种信托的基本特征在于:第一,它系因司法行为或行政行为这两种国家行为设立;第二,它不存在委托人。英美信托法承认指定信托。例如,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关于破产受托人产生及其职责的基本规定的内容是:法院在宣告破产的裁定中,应当为破产人指定受托人,并责令该破产人将其全部财产移交给该受托人占有和管理,同时要求该受托人依法将该财产用于破产清算以清偿该破产人的债权。从英美信托法的观点看,由法院对破产受托人的指定所导致设立的信托便是一项指定信托,该项信托以破产财产为信托财产并以破产人的全体债权人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