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契约 direct contract
“相对契约”或“间接契约”的对称。英美法特有的诉讼法上的一项原则。
根据传统普通法原理,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默契关系,它是合同义务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的前提。合同对非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力,只直接约束契约的双方当事人。按照直接契约原则,契约关系具有严格的相对性质,因而在诉讼中原告、被告都是契约的直接当事人,而非任何第三人。
此原则也被有的学者称为合同默契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
可见,所谓直接契约、间接契约与合同的分类无关,体现了诉讼法上的原则,表现了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现代英美法中,此原则已作了很大修正,法院在许多案例中已肯定了第三人可因一定事实和理由与合同当事人一起参与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