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林芳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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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姬林芳,男,1956年3月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县,大学学历,1982年1月参加工作后在河南省

财政厅工作,历任副处长、处长、河南省税改办副主任等职务。

历史2000年,任河南省财政厅农业税管理局局长。

2004年,任河南省财政厅副巡视员,兼任河南省税改办副主任;

2007年3月,任河南省财政厅副厅长,兼任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008年,经河南省纪律监察部门证实,河南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姬林芳。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1645万元的经济损失;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81万元;收受礼金折合人民币26万元。省委省政府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09年11月19日,据中国法院网报道,漯河中院一审审结河南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受贿、滥用职权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姬林芳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姬林芳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被告人姬林芳案发后所退赃款45万元人民币、2万元美元及上海大众明锐轿车1部,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53岁的姬林芳在2003年4月份至2006年春节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孙某、董某、王某承揽政策卡和完税证印刷业务,分别收受孙某人民币35万元,董某人民币25万元,王某美元2万元、人民币5万元。还于2002年底至2003年7月份,在未经市场调查和对承印单位考察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每份0.98元的价格,将政策卡交给三家没有印刷资质的公司承印,经河南省司法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每份价格0.35元,造成国家直接损失1500余万元。

漯河中院认为:被告人姬林芳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姬林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正确行使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基于以上事实认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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