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滞损失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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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滞损失(DETENTION),又叫“滞留损失”、“滞期损失”、“超滞期”等,是指在航次租船下,因某些原因使船舶滞留在港口或使船舶航行时间延长而应由船舶承租人赔偿给船舶出租人的一种非约定性损失。

延滞损失与航次租船中的“滞期费”是不同的,后者是一种约定赔偿金,只要船舶承租人未能按租船合同约定完成装卸作业,也不管船舶出租人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均要赔偿。而延滞损失并非租船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它是因船舶承租人的过失或非承租人的其他原因,造成船舶出租人产生实际损失,按照损失大小进行赔偿的金额。

常见的延滞损失产生的几种情况如下:

1.合同中有装卸时间的规定,但没有滞期费费率的约定。

2.合同中有关于滞期时间的约定。

3.在CQD条款下产生的延滞。

4.船舶承租人未按时提供货物产生的延滞。

5.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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