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干预一般分事前即预防性干预、事中即工作进行中的干预和事后干预三种。通常以后两种干预较为普遍。其特点是:
1、以国家权力为基础,强调垂直领导关系,下级服从上级的权威性。以中央政府为行政系统中心,保证全国政令统一,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步署、统一行动、统一目标。
2、性质是指令性的,令行禁止,须无条件落实执行,具有强制效力。行政干预从集权体制中派生出来,是行政权力的体现。对于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威,保证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稳定的社会公共秩序,实现行政管理的预期目标是十分必要的,是行政机关执行管理职能的一个根本手段,对计划经济体制及其运转发挥过积极作用。
具备条件实施行政干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机关对所干预事项具有法定的行政权力,并依此代表国家实施干预活动,干预具有权威性;
2、行政机关与被干预者存在上下级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有这种关系,干预无效;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干预要有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不能任意干预。
行政干预一般分为强制性干预和非强制性干预两种。行政机关通过制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下达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所实施的行政干预,对所管辖的相对人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属强制性行政干预。行政机关以劝告、说服、宣传、教育等方式所进行的行政干预,对相关的人或机构起指导或诱导作用,没有强制力和约束性,属非强制性行政干预。
影响现代行政管理,从尊重地方、部门、机构、个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出发,一般尽量少用强制性干预,而以非强制性干预为主。随着行政事务的增多和行政权力的扩大,行政干预的内容、范围日益广泛,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在现代国家中,除司法干预外,行政干预已成为国家干预的主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