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和主管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及国家指定的税种、基金的征收管职能。承担着全市增值税、消费税等主体税种和中央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部分营业税的征收任务以及出口退税的管理任务。具体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
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4、中央企业所得税;5、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6、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9、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10、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消费税;11、中央税的补滞罚收入;12、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3、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从5%提高到8%后,按提高3%税率计征部分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