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信息
书 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法律培训教材)
作者:王文珍
出版社:中国市场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
ISBN: 9787509204207
开本: 32
定价: 30.00 元
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不仅是国家各级人民政府、部委、行政机关劳动法律培训教材,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工作者的执法依据,还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力资源部门、社会劳动者、政法院校师生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重要参考用书。
目录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部分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规避法定义务案
企业高管违反保密义务案
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案
延期支付经济补偿金案
第四部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相关规定
一、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三、行政法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每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失业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四、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五、规章
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
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舍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
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最低工资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的通知
《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不再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复函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
附录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劳动合同书(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书(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劳动合同书(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
文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