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对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出资企业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煤炭地方工业(集团)总公司、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公司、 黑龙江省新良粮油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 黑龙江省中盟集团、 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等。
机构设置内设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信访办、政策法规处、业绩考核与统计评价处、产权管理处、规划发展处、企业改革处、分离办社会与辅业工作处、企业改组处、监事会工作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党建工作处、机关党委(人事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纪检监察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法规审理室等。
领导成员黑龙江省委常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赵克非。
黑龙江省长助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副书记:赵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刘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树堂。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李明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盖鲁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高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