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历史上的舅表婚,就是在直系血缘婚被禁止之后,由姑舅表亲而发展的一种特定的婚姻制度,它赋于舅舅对外甥女有优先纳娶为媳的特殊权利。这种婚姻制,按苗语意译,称为“舅霸姑婚”。它既违背男女跳月求偶,自由婚配,又危害子孙后代健康繁衍,是一种影响人类进步的不良古俗。随着父权制的巩固,由于封建礼教的浸染,因而根深蒂固,成为天经地义的伦理。
在封建社会里,靖州苗族地区和部分侗族也受到封建包办婚姻的影响,出现了“舅霸姑婚”的陋习。所谓“舅霸姑婚”,就是姑娘家的女儿必须嫁给舅舅家的儿子,舅舅无子,容姑娘家女儿另配,但必须向舅家交纳一定的钱财。长期以来形成的这种近亲结婚,不仅严重影响苗、侗族男女青年的反对,造成过许多家庭悲剧,甚至发生过人命案。后来终于使锹里苗、侗族头认识到“舅霸姑婚”的危害。清道光19年(1841),24寨苗、侗头人分别集结于三个“款场”。合款规定:禁止“舅霸姑婚”,勒令立碑为记,永世不得违犯。“款规”除不准“舅霸姑婚”,不准舅家索取钱财之外,还对订婚、过门的聘金、彩礼,作出了不许过高索求的规定。这些款规受到当地苗族、侗族人民的支持,使“舅霸姑婚”陋习基本得以废止。
2008年9月3日在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三锹乡地笋村,一块立于清道光二十一年(1842年)的婚姻款规碑刻被发现。该碑为青石板材质,高1.8米,宽1.1米,刻字1034个,品像完整。碑刻主题为“严禁陋习,以端风俗”。事由主要刻录当地苗族姑娘潘学贵等因反抗“舅霸姑婚”陋习被迫害致死的过程及相关评论。碑刻核心内容为“遵州主婚姻听人择配,不许舅霸姑婚,如违示禁,公同禀究;遵州主不许舅氏苛索银钱,如违示禁,公同禀究;聘婚财礼只许一十六两,如违公罚;过门水礼议定银八两,如违公罚”。碑首为“钦加知府御湖南靖州直隶州正堂加三级宋,署湖南直隶靖州正堂加三级六次郑”字样,表明其为官方批准公布。碑尾为靖州锹里苗族地区24寨名及寨首名单和立碑的年代日期,说明此款规的的生效范围和生效时间。从碑刻的内容和形式看,提倡婚姻自主,禁止买卖婚姻,而且以政府公文格式发布,如违禁由官方“拘究”,其明显具有地方性婚姻法规的特点,表明旧的封建婚姻制度在当地苗族地区开始动摇,新的文明婚姻制度开始萌芽。该婚姻款规比形成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的呼兰府(今属黑龙江省)《婚姻办法》早65年,而呼兰府《婚姻办法》是目前学术界公认的我国最早出台的地方性婚姻法规;比第一部全国性婚姻法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篇》早88年;比新中国首部婚姻法早108年。
舅霸姑婚废止之后,苗族人经常通过他们的音乐来表述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