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是广西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广西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协会的职责范围是:
(一)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代表保险业界向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反映共同愿望和建议。
(二)制定全区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
(三)督促各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各项金融保险法规政策。
(四)根据行业公约,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协调各会员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咨询。
(五)促进广西保险业同区外、国外保险业之间的联系、交往。
(六)组织对保险市场的调查研究,并为会员提供市场调研、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七)接受中国保监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00号西江大厦A座6楼603室
电话:0771-5536815 0771-5536812
现有团体会员共26 家,其中保险公司13家,中介公司8家,地方协会5家。
会 长:胡小云
副会长:张灌林、吴芬、张志坚、邹宣戈、高继先、王军、康新、武鸿义、夏胜斌、冯柳洋、薄继宁、李淮南、盛况伦
秘书长:盛况伦(兼)
副秘书长:黄文强(常务)、张文汉、张宏卫、陈志、付倩、易筠、唐庆军、谢杰、唐建国、欧胜彬、谢勇智、方 甦、徐晓东、谢惠波
内设机构:下设秘书处、业务协调处、资格考试管理处、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专业委员会、机动车辆保险专业委员会、航意险联合保险领导小组、意外险健康险专业委员会、保险中介专业委员会。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广西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广西境内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和广西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南宁市民族大道100号西江大厦A座6楼。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工作的核心是服务,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一)制定全区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
(二)维护会员公司的合法权益,代表保险业界向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反映共同愿望和建议。
(三)督促各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各项金融保险法规政策。
(四)根据行业公约,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协调各会员之间的业务关系,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咨询。
(五)促进广西保险业同区外、国外保险业之间的联系、交往。
(六)制定宣传规划,组织行业整体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表彰先进树立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
(七)组织对保险市场的调查研究,并为会员提供市场调研、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八)接受中国保监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
(四)在保险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在广西保险市场上占有业务份额。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四)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等。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审查,并经广西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保监局审查并经广西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二年,不得连选、连任。秘书长为专职,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拨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西区民政厅和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参照广西保险行业工资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的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研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广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审查同意,并报广西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广西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和广西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广西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