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市是部分国家采用的行政区划,通常为中央政府直接管辖、或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的市。
特别市是1930年以前中华民国的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由国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市”。后来在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市组织法》后,改称院辖市,受行政院管辖。1948年《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后,又改称直辖市。
民国时期特别市有八个: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汉口重庆广州
解放后,北京成为新中国的首都;南京,青岛,广州,汉口撤销特别市;天津、重庆撤销特别市后分别于1966年和1997年恢复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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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市是1930年以前中华民国的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由国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市”。后来在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市组织法》后,改称院辖市,受行政院管辖。1948年《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后,又改称直辖市。
民国时期特别市有八个: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汉口重庆广州
解放后,北京成为新中国的首都;南京,青岛,广州,汉口撤销特别市;天津、重庆撤销特别市后分别于1966年和1997年恢复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