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2009年5月14日)
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最近,国务院制定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大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发展,努力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之区、改革开放之区、文明祥和之区和生态优美之区。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积极支持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建立了紧密合作工作机制,出台了《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国质检办〔2007〕38号),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支持福建省扩大质量兴市范围,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开展质量兴市活动。加大对福建企业和产品的扶优扶强力度,推广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帮扶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提升质量保障能力。积极配合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允许在质检领域先行先试,加强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增强区域竞争力。加强质检机构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形成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合力。
二、扶持福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大力扶持福建省的石化、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轻工、纺织、汽车、船舶、钢铁及有色金属等产业的调整与振兴。支持福建实施品牌带动战略,指导福建品牌创建工作,重点加强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品牌创建工作。支持福建省特色产品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三、加强质量宏观管理。指导和推动福建质检部门开展质量宏观分析与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福建省委、省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服务。积极指导、支持福建省质量奖评定工作。
四、加强标准化、计量和认证认可工作。支持在福建设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在承担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国家标准化示范项目及标准科研项目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的闽台标准服务平台列入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支持福建优质、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制定。加强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支持福建质检部门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港口物流急需的大容量、大流量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支持计量器具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工作。支持开展两岸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互认研究。支持福建对通过认证的企业建立管理档案,实行分类监管。支持福建省开展优势农产品规范认证工作,支持和指导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建设一批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五、探索建立便捷检验检疫通关模式。支持和指导驻闽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新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积极探索对台工业品检验监管模式改革,综合考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产品风险分析结果、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等因素,深化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在抽检比例和监管频次等方面适度放宽,最大限度地帮扶鞋类、纺织服装、陶瓷、电子电器、电机等大宗商品扩大出口。在确保符合政策的条件下,继续支持福建更多的优势企业获得出口免验资格。合理调整企业和产品的准入条件,扩大直通放行范围。
六、支持闽台产业对接。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属于政策鼓励范围的闽台产业对接项目,支持驻闽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两岸人员往来卫生检疫、携带物及交通工具检疫、生产企业设备搬迁旧机电备案、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检疫等方面,探索建立新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中西部发展新的对外开放综合通道的作用,进一步在政策上支持福建与中西部地区对接,推动中西部等内陆地区的企业所需的大宗资源性商品从福建口岸进出口,进行物流无缝对接,扩大海西港口群对内地的辐射作用。
七、支持闽台扩大农业合作。在《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基础上,探索建立闽台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紧密合作机制,实行对台湾水果果园及其加工厂、水产品养殖繁殖场注册管理及到岸后抽查放行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加快口岸验放速度。支持福建省闽台农业合作实验区建设,支持驻闽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借鉴台湾农业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开展相关的工作,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支持福建省内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发展,支持和鼓励优良动植物种苗从福建口岸进出,加快相应的检疫隔离设施建设。对福建省输往台湾的食品农产品实施注册、基地备案优先和适当放宽政策,促进福建特色食品农产品扩大生产出口。
八、支持福建台商投资项目建设和发展。对于来闽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提高通关速度。
九、简化从台湾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手续。对从台湾进口的食品化妆品,按照安全、便捷的原则,常态下简化有关检验监管手续。
十、促进对台小额贸易的健康发展。加快研究并制定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积极推动对台小额贸易健康、有序发展。参照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收取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规费。
十一、支持福建龙头企业更多更早获得出口注册。尽快促成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对香港和国外禽肉注册,进一步扩大福建省水果、花卉和活动物的出口。根据福建自然环境和食品农产品产业特点,在确保原料可追溯的前提下,对原料基地采取科学务实的备案或注册政策。
十二、帮扶福建空港、海港卫生创建工作。帮助和指导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和福州港江阴港区、厦门国际邮轮中心创建国际卫生机场和国际卫生港口,对创建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能力的保持。
十三、支持莆田木材检疫处理区和厦门进境水果集散中心建设。积极推进莆田木材检疫处理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帮助落实处理区各项监测专项经费。在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扩大进口原木来源国。进一步支持厦门进境水果集散中心的建设和发展,逐步允许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解禁水果通过厦门口岸进口。
十四、加快构建口岸安全屏障。支持驻闽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与台湾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机构的沟通,加强疫情信息、口岸查验模式等方面的交流,进一步研究采取更加科学有效、方便快捷的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查验措施,探索建立新的查验模式。加强口岸检测能力特别是快速检测能力建设,为两岸人员和经济贸易往来提供安全卫生环境。加大对检验检疫机构反恐专项经费、传染病防控专项经费和有害生物防控专项经费的支持力度。
十五、支持福建口岸建设。针对福建检验检疫业务发展和港口建设速度加快、新增口岸点不断增加的实际,在项目立项、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对福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拟申请立项的基建项目予以优先考虑。对确需新设立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紧缺问题,积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争取早日予以妥善解决。
十六、支持福建会展经济发展。授权驻闽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结合福建会展经济发展要求,制定各种经贸展会的相关检验检疫管理措施,积极参与有关展会的主办、协办,在参展货物检验检疫审批、监管、验放以及参展人员旅检礼遇等方面给予便捷通关和优质服务。支持福建企业和名优特产品到境外举办展销活动。
十七、加强涉台质检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支持福建办好“海峡论坛”,质检总局作为主办单位之一,每届就质检工作确定一个专题参与研讨,通过多种渠道广泛邀请台方人士参加。授权驻闽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加强与组委会的联络,负责办理具体事宜。支持驻闽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开展涉台检验检疫政策法规与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加强两岸检验检测机构的沟通与交流。简化驻闽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赴台处理检验检疫事务的手续。支持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质量技术监督方面开展闽台之间的合作与交流。驻闽质检机构要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八、支持质检技术机构建设。结合海西发展战略、福建优势产业和区域优势,在实验室项目安排、国家资金投入、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和大力支持。对已经明确支持设立的国家质检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按照总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快批准建设。对新申报的建设项目予以重点关注、重点支持。
十九、推进福建电子检验检疫和“金质工程”建设。进一步支持驻闽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参与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加快制定与地方电子口岸数据交换的技术规范,提高口岸通关速度。加快检验检疫业务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对海港快速查验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加快交通工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的信息化进程以及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加快福建“金质工程”建设。
二十、进一步密切与福建省政府工作联系协调机制。不断充实和丰富双方更加紧密工作联系机制的内容,加强协作配合,创新合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支持扩大对外贸易,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