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注:按“服务业”税目“租赁”征税。)
其他规定
(1)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2)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
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目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3)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计税依据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税计税依据即营业额的确定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
(一)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近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一般规定为1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