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管辖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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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集中管辖,就是指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件集中交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践中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主要是:

(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2)信用证纠纷案件;(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4)审理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裁决、裁定的案件。

2上述案件的一审集中由下列法院进行审理:(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院;(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4)高级人民法院。

3需要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外的涉外案件的管辖和审理等事项仍按原先法律、司解释的规定执行。[1]

4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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