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失职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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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失职是指行政主体及行政工作员因不履行法定的义务而构成的行政违法。如公安机关拒绝履行保护拐卖妇女的人生安全的职责,消防人员在值班期间见火不救等。

行政失职具有如下特征:其一,以行政主体负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为前提。其二,行政失职是一种不作为的行政违法,表现为对法定职责的“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失职应与行政主体作出否定性决定区分开来。行政机关只要作出了决定,无论是“肯定性决定”还是“否定性决定”,都不是行政失职。行政失职是不作任何决定的消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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