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票是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中,本票出票人因持票人提示见票而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检票日期并签章地行为。
见票制度是本票中的特殊制度。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为见票即付票据,故无见票制度的规定。
见票的程序:
1.持票人的提示见票,即持票人向出票人提示本票,要求签见;
2.签见,即出票人验看本票,认为无误时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并签章。拒绝见票的,持票人应作成拒绝证明。
见票的效力:
1.持票人遵期提示见票,出票人或担当付款人接受见票,则产生本票到期日确定的效力,持票人可于本票到期日请求出票人或担当付款人付款;
2.持票人遵期提示见票,被提示人拒绝见票,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作为拒绝证书的,可以直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虽遵期提示见票,但在被提示人拒绝见票时未依法作成拒绝证书的,或者持票人未遵期提示见票的,持票人丧失除对出票人外的前手的追索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