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朱云雨,男,汉族,1983年出生,原籍无为县人,2006年毕业于合肥某高校,现无业。因怀疑其前女友学画期间受画室主人欺辱,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灭门案2006年,朱云雨从合肥某高校信息与计算机科学专业毕业,毕业后换了几份工作,工作变动非常频繁,后因怀疑其前女友在学画期间受画室主人欺辱,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2009年7月9日下午,朱云雨从无为县赶至合肥,在一超市内购买了一把水果刀。10日上午10时许,朱云雨赶到淮河路步行街的合肥长江艺苑画室,见画室主人霍某不在,遂出去等待。11时30分许,朱云雨返回画室,见画室主人霍某已回到画室,立即抽刀刺向霍某,霍某的妻子俞某、女儿见状,纷纷上前与之搏斗,搏斗中,3人被刺死,此外在霍某家做客的一名男孩也未能幸免。
10日11时52分,合肥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群众报警称,淮河路步行街一画室内有人持刀打架。110报警服务台立即指令在附近巡逻的401巡控警车处警。 不到2分钟,民警赶到现场。进入三楼画室绘画厅后,民警发现地上有大片血迹,里间一间办公室的门紧闭,情况可疑。民警将门踹开后,发现一男青年浑身是血,持刀对着门,正欲冲出,民警迅速上前将其擒获。在办公室内,民警发现了4具尸体。案件发生后,合肥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合肥市局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并要求有关部门迅速查清案件。
被判死刑2010年1月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合肥“7•10”淮河路步行街故意杀人案凶犯朱云雨执行注射死刑。

2009年8月25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人朱云雨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166602.97元。朱云雨不服,当庭提出了上诉,理由是其没有杀人的故意。
9月14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朱云雨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1月8日下午,朱云雨被执行注射死刑。
女友回应据郝小姐介绍,在7月11日(也就是案发第二天)她就在永康的一份报纸上看到了这个消息。但是当公安机关询问其是否被霍某侮辱过时,郝某表示:“画室老板的确比较关照我,让我在画室内住,让我带幼儿绘画课并免除我的学费,但我们是普通的师生关系,没有别的关系。”“我的第一次是跟朱云雨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