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诉讼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0-24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宜于合并审理但需要分别裁判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普通共同诉讼有数个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之诉是可分之诉。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1、诉讼的标的数量不同。

2、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

3、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4、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

5、裁判的作出不同。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对所有的共同诉讼人有同一的法律效力,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裁判应当分别作出。

普通诉讼的主张共同原则。

共同诉讼人种一人在诉讼种所提出的证据,可以作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所主张的事实金星认定的资料。一共同诉讼人的主张,在不抵触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行为时,当她的主张对其他共同诉讼有利益时,效力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