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民政局是根据安庆市政府办公室宜政办发[2002]16号文件规定,安庆市民政局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定有关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负责指导并监督全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民政法制宣传、监督、调研等工作
3、负责市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4、负责市直单位、省驻宜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5、负责全市拥军优属、烈士褒扬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完善优抚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办理革命烈士称号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报批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工作。
6、拟定全市双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军民共建活动;组织表彰全市双拥模范城(县)单位和先进个人;协调军政军民关系,解决军地矛盾和军民纠纷,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
7、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指导军供、军人接待工作。
8、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开展减灾活动。
9、拟定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负责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全市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
10、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全市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
11、全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指导社区服务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工作,促进社区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推动社区服务工作。
12、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护工作。
13、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联检工作;负责各(市)、区边界争议和调处事务;指导各县(市)、区行政区划工作。
14、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15、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16、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管理工作。
17、负责全市各类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和新办福利企业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市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和全市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
18、拟定全市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市本级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负责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监督各(县)、区福利彩票的发行及福利资金的使用管理。
19、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指导全市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0、负责全市儿童收养登记工作,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承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同胞及华侨在我市收养儿童的登记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21、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检查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管理使用;负责全市民政业务统计工作;负责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工作。
22、拟定全市民政教育、科技、人才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2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原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已变更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