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多次编纂,最后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由律学博士常景等撰成,共20篇。以后虽续有纂修,但变化不大。《隋书·经籍志》有《后魏律》20卷的记载,到唐代这部法典已亡失。其篇目从《唐律疏议》中可以看出是:刑名、法例、 宫卫、违制、 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仅存15篇。其内容在刑法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残废减罪或免罪、公罪与私罪、再犯加重等。在刑名方面有:死刑(处决方法有□、枭首、斩、沉渊、门房之诛);流刑;宫刑;徒刑(有一岁、二岁、三岁、四岁、五岁之差);鞭刑(有四十五、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凡五等);杖刑(有一十、三十、五十、一百,凡四等)。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不孝、诬罔、杀人、掠人、盗窃、隐匿户口,以及官吏贪赃枉法等。《北魏令》《唐六典》卷六注说:“后魏初,命崔浩定令,后命游雅等成之,史失篇目。”此令及其后续颁之令,在唐代即已散失。从史书中尚可见到有:品令、 职令、狱官令、田令等。其中太和九年(485)颁布的“田令”,是以封建国家的名义对土地实行分配和调整,推行“均田”制度的法令。此令在当时对限制豪强地主兼并土地以及争取劳动人手、开垦荒地、提高农业生产力,都起到一定作用,对后世影响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