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是主管全市房产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单位。主要职责有:(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提出全市房地产管理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主管房地产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市房地产行业的管理制度和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自治区标准规范的实施工作。
(三)参与拟订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参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抵押、出租等土地二、三级市场管理。
(四)制订全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实施住宅建设规划、计划和住宅产业化。
(五)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市场交易管理,房屋登记确权、档案管理、产籍修测补测、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工作,负责全市房屋重置价评测工作;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的管理工作,参与商品房的价格管理;指导监督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置换、典当、担保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房屋测绘、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工作;统一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商品房预售证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他项权利证明书等。
(六)负责直管公房的资产管理,组织实施直管公房的租赁、出售、维修、拆迁、改造开发工作以及国有直管公房置换审批工作。
(七)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工作;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和廉租住房资格审批工作。
(八)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房地产咨询、经纪、房地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单位的资质核准、颁发证书和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九)负责房地产信息的开发、采集、交流和发布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