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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营养工作规范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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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1.1 机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负责营养工作的业务科(室、组)。

1.2 人员设置及资格1.2.1 人员设置

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的营养专业技术人员。

1.2.2 资格要求

承担营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初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新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1.3 职责1.3.1 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的营养工作。

1.3.2 负责本市营养领域的业务指导及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1.3.3 根据国家和本省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的工作任务,负责本市调查点的工作。

1.3.4 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营养监测点,开展营养监测工作。

1.3.5 负责本市的营养教育规划和组织实施。

1.3.6 按照统一的技术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营养缺乏与营养失衡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实施营养干预。

1.3.7 运用营养评价体系,负责营养相关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并向上级部门汇报相关情况。

1.3.8 建立和健全营养相关实验室检测工作与质量控制体系,承担营养相关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

1.3.9 建立营养领域的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流,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1.3.10 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营养工作任务,总结年度营养工作,并向上级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章 人 员 培 训

2.1 目标根据营养工作发展要求,对营养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和管理技能培训,为完成各级营养工作任务奠定基础。

2.2 工作职责和任务负责制定本地区的营养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的培训工作。

2.3 工作内容和方法2.3.1 内容

2.3.1.1 相关营养知识,如基础营养学、公共营养学、营养与慢病、营养经济学、营养社会学等。

2.3.1.2 营养工作技能,如营养流行病学调查方法、营养教育方法、膳食调查技能、营养监测技术、营养资料分析与评价等。

2.3.2 方法

2.3.2.1 培训形式可采取培训班、进修、专题讲座、参与项目实施等。

2.3.2.2 授课形式:采用网络多媒体、面授、函授和研讨等形式。

2.3.2.3 根据培训内容和时间,可依据有关要求对培训合格者给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或培训结业证,作为从事营养工作的资历证明。

2.4 工作流程和步骤2.4.1 培训计划:根据本辖区营养工作情况制定营养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场所和时间及进度安排、培训方式及教学方法、经费预算和考核标准等。

2.4.2 培训教材:根据市级营养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或选用实用性较强的培训教材。

2.4.3 培训对象: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营养专业技术人员、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营养专业技术人员。

2.4.4 组织实施:培训地点的确定、教学设备、师资配备等。根据培训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学员出勤登记、单元测验及结业考试。

2.4.5 总结报告:收集培训工作资料,包括培训计划、教案、试卷、考核资料、技能测评资料等相关资料;对收集的营养培训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写出工作总结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

2.5 技术文书2.5.1 培训工作计划。

2.5.2 培训相关资料,包括培训教材、教学分析表、授课满意度评价表、考核考试成绩等。

2.5.3 总结报告。

2.6 过程质量控制为了保证良好的培训效果,对整个培训过程要做好质量控制,具体内容见表2-1。

2.7 工作数量和频率2.7.1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营养专业人员要求年培训率不低于50%;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0%;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营养工作人员3年轮训1次,三年轮训率达100%。

2.7.2 其他部门从事营养工作人员根据需要确定培训频次,但营养与营养相关培训班每年不少于1次。

2.8 工作考核和评价2.8.1 对市级具有相应职称的营养技术人员采用学分制管理;对基层营养工作人员采用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

2.8.2 采用考试、考核和技能测评形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考试可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技能测评按实际操作项目的要求进行,可由专家组进行现场考评。

2.8.3 培训效果评估: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对教育前、后的效果进行评估。要求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0%,授课满意度达80%以上。

第三章 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

3.1 目标了解本市人群的膳食结构和营养状况;了解与食物不足和过度消费有关的膳食营养问题,为进一步开展营养监测或进行原因探讨提供依据;为本市制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信息。

3.2 工作职责和任务配合全国和全省营养调查工作,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的营养调查工作。有条件的应该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当地有代表性营养与健康调查或营养专项调查。

3.3 工作内容和方法(见技术规范1)3.3.1 工作内容

3.3.1.1 根据上级工作任务,制定本辖区调查计划、方案及实施细则。包括调查工作的组织机构、调查人群和调查点分布等。

3.3.1.2 组织实施人员技术培训。

3.3.1.3 组织现场调查工作的实施,包括询问调查、医学体检、膳食调查、其他相关调查。

3.3.1.4 组织生物样品的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3.3.1.5 组织数据汇总和整理、核实工作,撰写调查数据的分析总结和报告。

3.3.2 方法

3.3.2.1 按统一规定的方法进行。

3.3.2.2 膳食调查根据条件和需要选用回顾法、称重记帐法、食物频率法等方法。

3.3.2.3 询问调查、医学体检和实验室检测按照卫生部规定方法或国标方法实施。

3.3.2.4 总结与评价:按照统一标准和方法进行。

3.4 工作流程和步骤3.4.1 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制定落实全国和省级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3.4.2 技术培训:组织本辖区内专业人员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培训,并按培训教材负责组织本级培训。

3.4.3 落实调查的准备工作:组建营养调查工作队伍,安排工作用车、仪器设备等。

3.4.4 组织实施调查的现场工作。

3.4.5 组织收集和运送生物学样品,并承担部分实验室检测工作。

3.4.6 调查资料的汇总、整理和核实。

3.4.7 分析调查资料,向上级部门和调查点反馈结果。

3.4.8 撰写工作总结报告。

3.5 技术文书3.5.1 调查工作计划书、实施方案。

3.5.2 工作人员培训资料和工作手册。

3.5.3 目标人群登记资料,现场工作资料。

3.5.4 营养调查质量控制及分析报告。

3.5.5 营养调查数据信息文件。

3.5.6 专题工作报告或工作总结等。

3.6 过程质量控制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和执行组,明确各自职责。统一调查方法,培训技术人员,合格方能参与调查工作。抽查考核调查点工作质量,抽查比例不低于抽样样本的10%;审核调查资料。具体质量控制内容见表3-1。

注:*如果是全国或省级居民营养与健康调查的计划,则不需市里做质控。

3.7 工作数量和频率3.7.1 接受全国和全省营养调查工作任务,根据要求时间实施调查。

3.7.2 有条件的市可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进行本市营养调查,调查对象可以是全人群,但以儿童、孕妇、老人以及营养相关慢性病人群为重点。

3.8 工作考核与评价3.8.1 市级疾病控制机构在调查的当年对各区县机构的营养调查工作进行1次全面考核,内容包括:营养调查工作人员参与培训情况,营养调查工作配合情况,调查工作完成情况。

3.8.2 评价指标:培训合格率、调查工作完成率、资料准确率等。

第四章 营 养 监 测

4.1 目标按上级监测计划的要求,完成各项监测工作任务,以了解本市城乡监测人群营养与健康状况的动态变化趋势,早期发现重点人群中营养缺乏和营养失衡产生的主要因素,为政府制定相应的食物与营养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4.2 工作职责和任务负责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营养监测点;组织培训市、区(县)级现场调查人员及实验室检测人员;组织实施营养监测在本市的各项工作,并开展相应的质量控制。

4.3 工作内容和方法(见技术规范2)4.3.1 内容

4.3.1.1 督促各监测点所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时收集、汇总整理相关的资料和数据,并将原始资料数据同时上报。

4.3.1.2 指导各监测点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撰写监测工作总结,及时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内容应包含监测执行的状况、监测结果、存在问题、政策建议等。

4.3.2 方法

4.3.2.1 营养监测信息资料的收集可参阅当地人口、疾病死亡、农业种植及食物生产、居民食物消费等资料。

4.3.2.2 膳食调查:可采用24-小时膳食回顾法(或3日24小时膳食回顾法),称量记帐法,食物频度法等。

4.3.2.3 体格测量:采用专门的测量仪器和称量设备,并按测量要求做好质量保证,获得准确的身高、体重、腰围和头围等测量指标数据。

4.3.2.4 身体活动状况:身体活动水平(以千步记)、锻炼的频率和强度。

4.3.2.5 实验室检查:根据工作要求和需要可选择一些有代表性指标进行分析检测,如血红蛋白等,如有要求需检测其他营养生化指标需要送上级业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检测的,应按要求组织、收集样品和保存并及时送达。

4.4 工作流程和步骤营养监测工作流程和步骤主要包括:制定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监测工作技术培训、组织实施、资料整理汇总、总结与上报。

4.4.1 制定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根据上级营养监测工作方案,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的营养监测工作方案。

4.4.2 监测工作技术培训:组织本辖区营养监测的工作队伍,参加上级培训,并培训本辖区内的营养监测工作人员。

4.4.3 组织实施: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营养监测的各项工作,包括现场调查、收集生物学样本,以及其他方面信息。

4.4.4 资料整理汇总:汇总本辖区内全部监测点的监测资料,并对资料进行整理,核实。

4.4.5 总结与上报:分析本辖区内的监测资料,撰写本辖区的监测报告,上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参与营养监测的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馈监测分析结果。

4.5 技术文书4.5.1 营养监测工作计划。

4.5.2 监测所需的各类信息调查表格及数据汇总统计表。

4.5.3 现场采血登记表,实验室测定原始记录,测定结果报告。

4.5.4 营养监测现场工作记录和质控记录。

4.5.5 营养监测报告,营养监测工作总结。

4.6 过程质量控制配合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参与检查考核所辖区域内国家或省级监测点工作质量,抽查比例按上级规定进行。根据监测点质量控制要求,抽查考核县级监测点工作质量,抽查比例不低于25%;审核监测资料。具体质量控制要求见表4-1。

表4-1 营养监测的过程质量控制要求

4.7 工作数量和频率4.7.1 对国家级、省级营养监测点按要求完成工作数量与频次。

4.7.2 有条件的市抽选市级营养监测点,或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进行其他专项监测。

4.8 工作考核和评价4.8.1 内容包括:营养监测工作人员参与培训情况,营养监测工作配合情况,监测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4.8.2 评价指标:培训合格率、监测人群覆盖率、监测工作完成率、资料准确率等,都应在90%以上。

第五章 营养教育与指导

5.1 目标通过开展营养教育与指导,提高本市居民的营养和健康的意识及营养知识水平,促进居民不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的改变。

5.2 工作职责和任务负责了解居民对营养教育与指导的需求情况,制定本市营养教育与指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营养教育与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3 工作内容和方法5.3.1 了解营养教育与指导需求:通过多种形式了解社区居民和相关行业对营养宣传教育、咨询和指导的需求情况,以及前期营养教育与指导工作的效果,向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馈。

5.3.2 组织开展本市营养教育与指导工作:根据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的营养教育与指导计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营养教育与指导的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各种措施贯彻年度工作计划,完成营养教育与指导工作任务。

5.3.3 培养本市的营养教育与指导的专业人员队伍。通过集中培训和现场工作实践等方式培养区、县级营养教育指导工作的专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5.4 工作流程和步骤5.4.1 制定年度计划:根据本市的主要营养问题和营养教育的现状,制定年度营养教育与指导工作计划。

5.4.2 组织实施:通过工作会议、督导考核和评估等方式组织向全市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营养教育与指导工作;并通过媒体宣传营养教育与指导的主题和内容,扩大教育范围。

5.4.3 总结报告:对各区、县营养教育与指导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找出不足,提出建议,将书面总结报告上交上级部门,并反馈给下级单位。

5.5 技术文书5.5.1 营养教育与指导年度工作计划。

5.5.2 营养教育宣传材料,如招贴画、宣传册、视听和影像宣传资料等。

5.5.3 营养教育与指导活动记录。

5.5.4 营养教育与指导工作总结报告。

5.6 质量控制按照表5-1设定的关键步骤对营养教育与指导工作进行过程质量控制,每一关键步骤均规定了质量控制关键点、质量控制指标、质量控制方法和标准。

5.7 工作数量和频率5.7.1 每年度撰写工作计划1次。

5.7.2 在广播、电视等媒体至少开展一次专题讲座。

5.7.3 发放营养知识宣传单10000份。

5.7.4 各类人群的营养课堂活动每年不得少于2次。

5.7.5 每年撰写工作总结1次。

5.8 工作考核和评价5.8.1 营养教育与指导计划。

5.8.2 营养教育与指导的次数。

5.8.3 营养教育与指导的人次或覆盖范围。

5.8.4 实施营养教育与指导的效果,如:目标人群的营养知识、态度、行为的改变率;行为和危险因素的变化率。

5.8.5 培训本市营养教育与指导工作人员的数量和效果。

第六章 营养缺乏与营养过剩的预防与控制

6.1 营养缺乏病的预防与控制6.1.1 目标通过预防与控制措施,减少人群中营养缺乏状况,改善目标人群营养与健康状况。6.1.2 工作职责和任务根据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营养缺乏病防治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负责制定本辖区营养缺乏病预防控制的工作计划;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独立开展本辖区内营养缺乏病预防与控制工作。6.1.3 工作内容和方法6.1.3.1 通过对营养调查和营养监测资料的分析,确定进行预防与控制的目标人群。

6.1.3.2 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营养缺乏病预防与控制工作。通过营养教育合理调整所辖区域内居民的膳食结构、增强营养和健康的意识、促进居民改善饮食行为;指导家庭食物资源的生产、加工和合理应用等;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统一的计划和安排,对本辖区的营养改善目标人群进行强化食品干预;在营养专业人员指导下,组织营养缺乏人群补充营养补充剂。

6.1.3.3 对下级机构进行的营养改善工作进行全程质量控制,对改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推广经验,纠正偏差。6.1.4 工作流程和步骤6.1.4.1 制定工作计划:在省级工作计划基础上,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制定本辖区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6.1.4.2 技术培训: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下级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6.1.4.3 组织实施:合理地组织人员、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落实各项具体活动和目标。

6.1.4.4 督导和评估: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下级营养缺乏病改善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对干预效果进行评估。

6.1.4.5 总结报告:对本辖区内营养缺乏病改善工作的资料进行总结。6.1.5 技术文书6.1.5.1 营养缺乏病预防与控制工作计划。

6.1.5.2 培训教材及相关资料。

6.1.5.3 对下级机构进行指导、督导、考核的材料。

6.1.5.4 专题报告、反馈意见记录。6.1.6 过程质量控制对于营养缺乏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过程质量控制具体见表6-1-1。6.1.7 工作数量和频率6.1.7.1 对确定的营养缺乏病目标人群的营养干预为常年工作。

6.1.7.2 协助完成省级营养缺乏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并按照本级工作计划完成所要求的工作数量。

6.1.7.3 每年对确定的营养缺乏病群体至少开展一次营养教育及膳食行为指导。

6.1.7.4 每年为区(县)级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举办一次专业知识培训班。

6.1.7.5 每年至少一次对区(县)级机构营养缺乏病改善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和效果评估。6.1.8 工作考核和评价6.1.8.1 对参加营养缺乏病预防与控制工作人员采用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

6.1.8.2 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效果评估,要求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0%。

6.1.8.3 对目标人群采取抽样调查方法,评价营养缺乏病预防与控制的效果。

6.2 营养失衡的预防与控制(以超重和肥胖为例)6.2.1 目标通过预防与控制措施,减少目标人群营养失衡相关危险因素,改善营养失衡人群营养与健康状况。6.2.2 工作职责和任务根据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营养失衡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情况,负责制定本辖区营养失衡的预防与控制计划;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独立开展营养失衡预防与控制工作。6.2.3 工作内容和方法6.2.3.1 制定本辖区营养失衡(超重和肥胖)预防与控制工作计划及技术方案。

6.2.3.2 编写或选用营养失衡(超重和肥胖)预防与控制相关的健康教育材料。

6.2.3.3 对开展营养失衡(超重和肥胖)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6.2.3.4 组织开展营养失衡(超重和肥胖)预防与控制工作。本辖区内全部人群均为目标人群,实施营养教育,合理调整膳食结构,提倡、指导适度的身体活动;指导居民戒烟、限制饮酒和控制体重;应用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和平衡膳食宝塔指导合理膳食。6.2.4 工作流程和步骤6.2.4.1 制定工作计划:根据上级营养失衡预防与控制工作计划和本辖区具体情况,制定本辖区工作计划。

6.2.4.2 技术培训: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下级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6.2.4.3 组织实施:依照工作计划,合理组织人员、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落实各项具体活动和目标。如大众营养教育、平衡膳食指导、因地制宜进行适度的身体活动等。

6.2.4.4 督导和评估: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下级营养失衡(超重和肥胖)改善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对干预效果进行评估。

6.2.4.5 总结报告:对本辖区内开展的营养失衡(超重和肥胖)改善工作的资料进行总结,形成专题报告,反馈给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进一步预防、控制营养失衡的措施。6.2.5 技术文书6.2.5.1 法规条例依据:《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中国成人超重和肥胖症预防与控制指南》、《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医学诊疗规范》(试行)。

6.2.5.2 营养失衡预防控制工作年度计划。

6.2.5.3 工作记录:如调查表格、评估表格、培训记录等。

6.2.5.4 总结报告。6.2.6 过程质量控制运用膳食营养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营养失衡(超重和肥胖)的健康宣传教育活动要科学、通俗、简单易行;对下级机构定期督导,检查实施情况。6.2.7 工作数量和频率6.2.7.1 对确定的营养失衡(超重和肥胖)改善目标人群的营养干预为常年工作。

6.2.7.2 根据营养失衡(超重和肥胖)程度以及主要危险因素,进行营养改善。根据计划开展工作,完成要求的工作数量和频率。

6.2.7.3 每年为县级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举办一次营养知识更新培训班,对各县开展的营养失衡(超重和肥胖)预防与控制工作进行督导和技术指导。

6.2.7.4 对参与工作的县级机构开展的营养失衡(超重和肥胖)干预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和效果评估。6.2.8 工作考核和评价6.2.8.1 对参与营养失衡(超重和肥胖)工作的营养工作人员采用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

6.2.8.2 根据对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如是否按照计划的时间进度完成工作、完成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等进行考核和评价。

6.2.8.3 对目标人群采取抽样调查方法,评价营养失衡(超重和肥胖)预防与控制工作的效果。

第七章 突发状态下的营养支持与保障

7.1 预测与预警7.1.1 目标通过本市突发状态的预测与预警体系,针对本市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开展风险分析,及早预告本市发生突发事件时可能出现的营养问题。7.1.2 工作职责和任务负责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突发状态下营养支持与保障工作预案;负责建立本市预测与预警体系,预测本市突发状态下可能出现营养问题的程度,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警。7.1.3 工作内容和方法7.1.3.1 借鉴以往的突发事件资料,组织专家对突发状态下可能出现的营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提出营养支持与保障工作预案草案,优先关注重点人群、特殊人群。

7.1.3.2 根据全省预测与预警工作计划,建立本市的预警体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多部门协作,针对危害的严重程度对可能出现的营养问题进行分级预警。7.1.4 工作流程和步骤7.1.4.1 建立市级预警体系: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本市管辖的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覆盖全市范围的营养问题预警网络,明确监测工作责任。

7.1.4.2 制定突发状态下营养支持与保障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营养问题,预先制定相应的营养支持和保障方案及具体措施。7.1.5 技术文书7.1.5.1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条例》。

7.1.5.2 本市预测与预警预案。

7.1.5.3 年度总结报告。7.1.6 质量控制和保障措施7.1.6.1 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通过行政办公会议确定预测与预警工作组负责人和成员,以及各自的职责和分工。

7.1.6.2 做好人力储备:针对突发事件下可能出现的营养问题,适时进行演练。

7.1.6.3 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物资储备库,建立食物营养应急救援快速通道。7.1.7 工作数量和频率7.1.7.1 对本市预警体系每年开展1次检查,保证预警体系的完好状态。

7.1.7.2 根据具体情况开展相应的工作。7.1.8 工作考核和评价7.1.8.1 预测与预警预案。

7.1.8.2 本市预警体系的状况。

7.1.8.3 工作档案资料和年度总结。

7.2 自然灾害下营养应急处理7.2.1 目标针对灾害发生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启动相应预案,为受灾人群提供相应的营养支持和保障。7.2.2 工作职责和任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负责协助当地政府部门开展灾害下营养应急处理工作。7.2.3 工作内容和方法7.2.3.1 建立灾害下营养应急处理的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储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营养应急处理演练。

7.2.3.2 根据上级指令,组织专家对发生灾害时可能出现的营养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启动灾害下营养应急处理预案,为受灾人群,尤其是重点人群、特殊人群提供相应的营养支持和保障。7.2.4 工作流程和步骤7.2.4.1 成立组织机构:由单位主管营养工作的领导为组长,从事营养工作的业务科室主任为副组长,营养专业技术人员为工作组成员,成立营养应急处理工作组。

7.2.4.2 实施灾害下营养应急处理:接到上级下达的应急处理任务后,由营养应急处理工作组负责,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启动营养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7.2.4.3 效果评估和总结:对于实施的营养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充分地分析总结,评估应急处理效果,为修改应急处理预案,改进今后的营养应急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将营养应急处理工作总结上报任务下达部门。7.2.5 技术文书7.2.5.1 灾害下营养应急处理预案。

7.2.5.2 营养应急处理工作记录。

7.2.5.3 营养应急处理工作总结报告。7.2.6 质量控制和保障措施7.2.6.1 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通过行政办公会议确定灾害下营养应急处理工作组负责人和成员,以及各自的职责和分工。

7.2.6.2 做好技术储备:针对灾害下可能出现的营养问题,适时进行演练。

7.2.6.3 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物资储备库,建立食物营养应急救援快速通道。7.2.7 工作数量和频率7.2.7.1 每年组织开展1次全市营养应急处理预演。

7.2.7.2 根据工作任务开展相应的营养应急处理工作。7.2.8 工作考核和评价7.2.8.1 营养应急处理工作组和工作制度。

7.2.8.2 营养应急处理预案。

7.2.8.3 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和年度总结。

7.3 突发营养事件应急处理7.3.1 目标针对突发营养事件的性质,启动相应预案,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营养处理措施。7.3.2 工作职责和任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负责协助政府部门对突发营养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7.3.3 工作内容和方法7.3.3.1 建立突发营养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7.3.3.2 根据突发营养事件的性质,启动突发营养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协助政府部门采取相应的营养措施。7.3.4 工作流程和步骤7.3.4.1 成立组织机构:由单位主管营养工作的领导为组长,从事营养工作的业务科室主任为副组长,营养专业技术人员为工作组成员,成立突发营养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

7.3.4.2 接受突发营养事件处理任务:在接到上级下达的应急处理任务书后,由应急处理工作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工作。

7.3.4.3 实施应急处理:组织应急处理小组成员赴现场调查和分析,提出相关营养对策建议,协助政府部门采取营养应急处理措施。

7.3.4.4 效果评估和总结报告:对突发营养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处理效果,提出相关建议,向任务下达部门汇报。7.3.5 技术文书7.3.5.1 突发营养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7.3.5.2 突发营养事件应急工作记录。

7.3.5.3 应急处理总结报告。7.3.6 质量控制和保障措施7.3.6.1 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通过行政办公会议确定突发营养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负责人和成员,以及各自的职责和分工。

7.3.6.2 做好技术储备: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营养事件,适时进行演练。

7.3.6.3 建立物质储备库,保持信息畅通。7.3.7 工作数量和频率7.3.7.1 每年组织开展1次全市营养事件应急处理预演。

7.3.7.2 根据工作任务开展相应的营养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7.3.8 工作考核和评价7.3.8.1 应急处理工作组和工作制度。

7.3.8.2 突发营养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

7.3.8.3 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八章 营养相关指标的实验室检测

8.1 目标建立和完善营养相关实验室检测任务所必备的环境、仪器设备和人员等实验条件,规范实验室操作规程和检测方法,保证营养相关检测工作的质量。

8.2 工作职责和任务负责承担营养工作中涉及到的实验室检测任务;建设和完善营养相关实验室检测所必备的设备条件和专业技术人员。

8.3 工作内容和方法8.3.1 内容

营养生化指标和食物营养成分检测;对下级营养相关实验室进行质量监督和考核,并提供检测技术培训和指导。

8.3.2 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和卫生专业检验技术标准进行。对下级营养相关实验室的质量控制采取抽查方式。

8.4 实验室条件8.4.1 实验室工作人员

8.4.1.1 人员配备:不同级别的实验室应根据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和所服务的人口数、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人员。

8.4.1.2 专业素质: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及以上教育学历,并经过严格系统地专业技术培训,达到任职要求的水平。

8.4.1.3 业务考核:每年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包括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作风等内容的考核,如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督促改进。

8.4.2 实验室环境条件

8.4.2.1 实验室功能分区要明确,布局要合理。工作区要严格区分实验区与办公区,实验区也要严格区分清洁区、污染区、清洗准备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内,以避免实验室污染。

8.4.2.2 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采光(自然光或日光灯)、通风(有条件可安装空调)、防尘条件。

8.4.2.3 墙、顶棚和地面应光平、清洁,能耐受消毒液,地面应不滑。实验台不透水,耐酸、碱、有机溶剂,并由中度耐热的材料制成。

8.4.2.4 进入实验室前应设立更衣室,工作时应穿戴专门的工作服、换鞋。

8.4.2.5 保持实验室内外清洁,每天进行卫生清扫。

8.4.2.6 严禁在实验室内饮水、进食和吸烟,冰箱内不得存放食物或其它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8.4.2.7 应设专门试剂室、洗消间。仪器房要有安全设施。

8.5 仪器设备8.5.1 实验室设备的配置

按照有关要求装备,市级应能完成常规营养素的检测和常规营养生化检测工作。

8.5.2 仪器设备的管理

8.5.2.1 仪器设备安放:应放置在防尘、防潮、防震、防腐蚀、防电磁干扰、通风、避光、室温适当的室内。

8.5.2.2 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包括购置时间、设备说明书、维修记录和保管人等内容。

8.5.2.3 制订操作规程:仪器设备的保管人和使用人必须按操作步骤进行操作,不熟悉操作规程者不能独立使用。

8.5.2.4 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每次使用时要记录使用日期、时间、运行情况等,并要有使用人的签名。

8.5.2.5 建立定期维护保养制度:仪器设备的保管人和使用人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如发现故障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维修。

8.5.2.6 计量仪器的检定:每年对计量仪器进行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8.6 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按国家相关实验室标准和质量控制手册实施。

8.7 实验室操作规程要领8.7.1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接到检测任务时,应该首先进行登记,明确检测任务的内容和要求,按照要求做好实验检测的各项准备工作。

8.7.2 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做好仪器使用登记,完成检测后按要求关闭仪器设备。

8.7.3 真实、认真地填写实验数据,不得随意涂改,做好检测工作的原始记录。

8.7.4 在完成检测任务后应该将实验检测报告及时交给任务来源部门,原始记录存档,留待相关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查验。

8.8 工作考核与评价8.8.1 工作制度:是否有明确的实验室操作和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实验室设备和环境管理状况等。

8.8.2 工作能力:对规定的营养相关指标的检测能力。

8.8.3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报告的规范情况,实验检测的准确性等。

第九章 信 息 管 理

9.1 目标收集、汇总营养工作信息,建立数据共享和数据管理制度,为营养工作提供支持。

9.2 工作职责和任务负责本辖区营养相关信息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馈和信息交流;负责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指导。

9.3 工作内容和方法9.3.1 根据营养信息工作需求和发展,制定营养信息收集、整理和使用的年度实施方案。

9.3.2 收集营养信息及相关资料,形成定期上报制度,建立营养信息数据库。

9.3.3 开展营养信息交流,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营养信息服务。

9.4 工作流程和步骤9.4.1 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应包括明确的工作目标、具体的工作任务和切实可行的完成措施,并形成常规制度。

9.4.2 收集信息:按照营养信息管理手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原始信息的收集。对于常规营养工作项目,在完成后及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其他于每年11月定期收集,同时从辖区内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集与营养相关信息。

9.4.3 核实信息:资料管理员对收集到的各类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认真核实,及时纠错。

9.4.4 信息上报:定期将整理好的信息利用网络、传真等方式上报到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后的信息,做好书面资料保存和电子备份。

9.4.5 信息交流与利用:开展营养信息交流,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营养信息服务。

9.4.6 资料归档:资料整理员将核实无误的营养工作资料,统一分类,建立目录,统一编码,及时归入相应档案。有条件的尽可能实现电子档案管理。

9.5 技术文书9.5.1 营养信息管理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9.5.2 营养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9.5.3 收集、汇总、分析的营养信息资料。

9.5.4 营养信息管理工作考核方案。

9.6 过程质量控制按统一的格式,录入、汇总和上报信息资料;要求数据可靠、准确、完整、快捷;统一营养信息管理方法,由专人负责营养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整准确填报各项资料,及时上报。具体指控指标见表9-1。

9.7 工作数量和频率9.7.1 每年11月底对本机构开展的营养相关工作的资料和数据进行收集、分类与整理。

9.7.2 对管辖的区(县)级疾控机构的营养信息每年核查一次。

9.8 工作考核和评价9.8.1 营养信息管理的人员情况。

9.8.2 营养信息管理的计划和实施情况。

9.8.3 营养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章 督导与考核

10.1 督导10.1.1 目的通过督导工作,强化营养工作职责,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营养工作的能力。10.1.2 工作职责和任务协助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细化并执行辖区内营养工作督导与考核方案;制定市级营养工作督导与考核工作计划和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10.1.3 工作内容和方法10.1.3.1 根据督导的目的,确定相应的督导计划,制作督导表。

10.1.3.2 常规督导:营养监测、营养调查、营养教育指导、营养缺乏与营养失衡的预防与控制;营养实验检测能力、营养信息与评价等。

10.1.3.3 专项督导:对专项营养工组进行督导,如营养不良监测与改善、营养问题重大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10.1.4 工作流程和步骤10.1.4.1 制定督导方案:根据省级督导方案结合本市情况,确定相应的督导计划和督导人员。

10.1.4.2 编制督导表:应包括被督导单位名称、从事营养工作、时间、内容、督导结果分析、建议、督导人员签字等,

10.1.4.3 培训人员:要对参加督导的人员进行统一培训,明确考核目的、掌握督导方法、标准和要求。

10.1.4.4 组织实施:根据督导方案,深入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督导工作。通过与被督导者交流,检查记录及相关文件,观察被督导者实际工作技能,与当地群众交谈等方法收集信息。督导过程中认真检查,规范记录督导表,及时反馈督导意见。

10.1.4.5 收集信息:通过与被督导者交流,检查记录及相关文件,观察被督导者实际工作技能,与当地群众交谈等方法收集信息。

10.1.4.6 分析评估:采取专题小组讨论方法,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系统、准确地评价当地营养工作;筛选出存在问题的可能原因;决定采用的解决办法,制订具体行动计划。

10.1.4.7 督导总结:督导完成后,督导人员要将每次督导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并撰写督导报告,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成绩、经验,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或建议。

10.1.4.8 督导资料管理:及时收集汇报材料、相关数据、督导表、督导报告等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10.1.5 技术文书10.1.5.1 督导计划和工作手册。

10.1.5.2 督导调查表。

10.1.5.3 督导报告。10.1.6 过程质量控制在督导检查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检查与指导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现场调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10.1.7 工作数量和频率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对所有的县(区)级单位进行1次督导。10.1.8 工作考核和评价对县(区)级督导工作考核每年一次,考核和评价指标应包括督导方案要素、督导表内容、督导员素质、督导总结质量、督导资料归档情况,指标要求同质量控制要求。

10.2 考核10.2.1 目标了解本辖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营养工作开展状况,并按要求评价目标完成情况。10.2.2 工作职责和任务负责对本辖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营养工作考核;协助省级进行工作考核。10.2.3 工作内容和方法10.2.3.1 考核评价内容:按照工作规范内容要求进行考核。

10.2.3.2 考核评价方法:考核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及座谈访问等方法进行。

10.2.3.3 综合考核评价:全面了解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营养工作开展状况,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10.2.3.4 专项考核评价:对营养工作中单项工作进行评价。10.2.4 工作流程和步骤10.2.4.1 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在进行考核评价前,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内容包括考核评价的目的、内容、对象、抽样方法、组织领导、参加人员、工作程序、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

10.2.4.2 制作考核表:根据考核评价的目的,确定具体内容、项目和要求,制作考核表和填表说明,考核表应具体、细致、全面、适用。考核指标最好能够量化,具体内容应包括:考核内容、分值、考核方法、评分依据、实得分等。

10.2.4.3 培训人员:要对参加考核评价的人员进行统一培训,使参加考核评价的人员明确考核目的、掌握考核评价的方法、标准和要求。

10.2.4.4 实施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人员要严格按照方案,采取听介绍、核实资料、实地查看、座谈访问等形式了解真实情况,认真记录,填写考核表。

10.2.4.5 资料汇总:考核组对现场调查资料核实后统一汇总。

10.2.4.6 结果与评价:综合考核完成后要写出书面总结,对整体营养工作做出评价,并将结果上报和反馈。

10.2.4.7 考核资料管理:及时收集汇总考核资料、相关数据、考核表、考核报告等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10.2.5 技术文书10.2.5.1 考核计划和工作手册。

10.2.5.2 考核标准(考核表)、考核工作记录。

10.2.5.3 考核报告和评价文书。10.2.6 过程质量控制10.2.6.1 严格按照制定的考核工组手册实施考核工作。

10.2.6.2 在考核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检查与指导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现场调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

10.2.6.3 考核评价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为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考核单位由考核组统一抽取,并在考核前临时通知。10.2.7 工作数量和频率每年对辖区内的县(区)级单位进行1次考核。10.2.8 工作考核和评价10.2.8.1 主要指标有:营养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达标率;各项营养工作任务完成率和优良率;营养工作年度报告。

10.2.8.2 考核与评价采取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奖惩办法。

10.2.8.3 奖励:对于在督导和考核中成绩均为优秀的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年度通报表彰。对于两年及两年以上连续获得通报表彰的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10.2.8.4 惩罚:对于在督导和考核中成绩不合格,问题较多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提出口头或书面批评。两年及两年以上连续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将给予通报警告。对拒不履行工作职责,出现严重工作失误者,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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