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政策讨论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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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计划生育政策献良策

一孩、二孩生育、收养范围

纵观全国,各地的计划生育政策都有所不同,给计生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现在有很多专家都提议要把现行的生育政策作调整,全国统一的计生政策,将会让计生工作变得不是大难题,更能体现社会的合理性,使社会和谐发展。我专门就一孩、二孩生育、收养范围作以下设想:

一、党和政府机关部门工作人员、公务员、党和政府委任的国企负责人

夫妻俩只要其中一个是以上人员,则只能生育或收养一个孩子,超生的家庭,夫妻双方开除公职。

二、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分两种情形

1、夫妻俩是以上人员,只能生育或收养一个孩子,超生家庭解聘其中一个人的工作。

2、夫妻俩其中一个是以上人员,另一个不是以上人员、同时也不是第一类型人员,夫妻生育或收养的第一个孩子是男孩,则只能生育或收养一个孩子;如果生育或收养的第一个孩子是女孩,则允许生育或收养第二个。超生的家庭要解聘是事业单位在编工作的人。

三、除一二类人员的居民(包括非农户口和农业户口)

不管生育或收养的第一个孩子是否男孩,都可以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孩子。如果超生,则对于超生的孩子,国家应该承担的费用全部由超生家庭自行支出。(注:农村户口的家庭,超生的孩子还不能享受集体分红,但不影响超生孩子的下一代)

四、重新组合的家庭

夫妻双方生育或收养的孩子合起来达不到以上合法生育或收养的情形,则可以多生育或收养孩子到合法范围,达到了再生育或收养则算超生。(不论夫妻双方是否生育过孩子)

五、特殊人员

如果一个家庭在合法生育或收养的孩子中有伤、残、亡情形(伤、残、亡年龄在十四周岁内),可以适当多生育或收养一个孩子,伤残亡是父母故意造成的,则不能多生育或收养一个孩子。

六、少数民族人员

属于少数民族的家庭,原则上可以多生。但夫妻俩其中一方不属于少数民族的,则参照一、二、三、四、五类人员生育或收养孩子范围,再多生育或收养一个孩子执行;当一个少数民族的人口达到一定程度时,生育或收养孩子的范围应按一、二、三、四、五类人员执行。

注释:

一二类人员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形象,特别是第一类人员,因此规定是最严格。非农户口家庭放开二孩生育,除了是关注孩子健康成长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即使你让他们多生育或收养一个孩子,因抚养的费用大他们也大都不想多生育和收养。农业户口的家庭,现在的思想也没以前那么落后了。以前每次到农村搞计生工作,都少不了暴力抵抗,罚款之后国家一样帮他们养孩子,如果按上面的规定,国家减轻负担,超生家庭又得不偿失,更减少计生工作的危险性,至于富人家庭,你罚款有什么用,他们有的是钱,一个不愿意,就加入别国的国籍,你奈何得了他吗?反而使自己的税收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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