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律》即《泰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年间完成并颁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秉政期间就开始了。当时司马昭命贾充、羊祜、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始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因此该律又名《张杜律》。《晋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很重要的地位。
《晋律》在《魏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首先是篇目,从十八到二十,体例的设置、条文的安排更为合理,用词也更确切。《晋律》将《魏律》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要位置,完善了《魏律》的刑法总则部分。
其次,礼律的进一步融合,如设立了“杂抵罪”,成为后来官当的雏形。在礼的原则指导下,礼的内容有的直接写成了法律条文,如正式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其中“五服”的服制关系由近到远分别为,齐衰、斩衰、大功、小功、缌麻。《晋律》最终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第三,《晋律》中的法律概念更加明确,而且第一次正确区别了律和令两个重要法律概念。将律解释为定罪量刑为主的法典,令则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典。从此以后,令便成为和律并立的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