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排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失的法律后果。排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
排斥期间的制度价值:1、促使表意人及时纠正意思表示的瑕疵。
2、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行为标的的显示公平。
3、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及时确定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4、促使民事行为人因不利于自己的情事发生时及时行使救济权。
民法上的排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失的法律后果。排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
排斥期间的制度价值:1、促使表意人及时纠正意思表示的瑕疵。
2、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行为标的的显示公平。
3、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及时确定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4、促使民事行为人因不利于自己的情事发生时及时行使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