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溯既往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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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既往”的对称。法律只适用于它施行后,而不适用于它施行前所发生的事项的原则。确立于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后为许多国家沿用。单有三种例外:(1)新法有明文规定溯及既往的。(2)新法事因废止旧法而制定的。(3)按照法律的性质应该溯及既往的。对于旧法施行时发生而延至新法施行后始于判决的事项,判决和裁定时适用何种法律,通常采取下列原则:旧法施行时按照旧法应予认定和处分的事项,从旧法,不因新法的颁行而受到影响,但在刑事案件中,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轻者从新法。我国刑法也采用这个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规定:“本法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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