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课税从商品本身言,商品是社会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实物形式,区分为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两大类。在消费资料中,有食、衣等必需品,日用消费品与奢侈品以及某些劳务。从商品运动的过程言,商品从原料到成品,要经过产制、批发和零售等过程,才能进入消费者之手。其中经过的阶段或交易的次数,有多有少,还常复杂多变。同一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出厂后,有的用作生产资料,有的用作消费资料;不同企业生产的不同产品进入市场后,也可能彼此结合,相互为用。如此等等,商品的流通过程很复杂。不论商品的种类多少,也不论商品流通转手次数多少,商品课税的一个共同点,是必须有一个课征环节。从这一意义说,商品课税也可称为流通税。
商品课税的环节一般是商品实现销售的环节。实现销售,是指商品和劳务的提供者将商品、劳务转让给购买者并取得相应的收入。在特定的条件下,某些行为也可以被视为销售行为。例如,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将自产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企业的,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税法中之所以要作出此类规定,是为了防止某些纳税人以未发生销售行为为由逃避商品劳务课税。
商品课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商品的流转额。但是,其计税依据可以少于全部流转额,从课税技术、税收负担、征收管理角度言,计税依据可以少于全部流转额。例如增值税,它是就流转额中的增值额征税的。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从总体上来说,商品课税的来源是社会总产品价值C+V+M中的M部分,即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
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按照价值规律,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各种商品、劳务的价格与价值时有偏差,价格高于价值或者低于价值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即便在价格与价值完全相等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价值中的各个组成部分也有可能发生变化(其中包括税负向前转嫁)。所以,发生税负转嫁是商品生产、流通中的正常现象。每个为销售商品、劳务而纳税的人,并不一定就是其销售的商品、劳务的负税人。换言之,商品劳务课税的来源,可能是生产、经营者创造的价值,也可能是由购买者负担的,还有可能是由买卖双方共同负担的。
商品课税的基本特征是税负可以转嫁,因此商品课税划分为间接税。
商品课税起源甚早,在历史上曾充当各国的主要财政收入,至今仍有其重要地位,在发展中国家,重要性更为显著。
商品课税的税种较多,主要有国内产品税、销售税、消费税、增值税、关税等税种。
商品课税的分类第一,商品课税的范围可宽可窄。因为一个广阔的课税范围比一个狭窄的课税范围能用较低的机会成本产生相同的收入,因而,最广阔的税基应该包括最终销售的消费商品和资本商品,对这些项目课征商品税,在效率方面大致相当于对所得征收的比例所得税或对增值征收的增值税。不过,一般做法是把资本商品排除在商品税之外。
第二,商品课税可以是单一阶段征收,也可以是多种阶段征收。如在美国只采用单一阶段的销售税,在其他一些国家则普遍采用多重阶段销售税。有一时期,营业税或称周转税在西欧十分流行。由于营业税是对产品每个阶段的总销售额或总交易额征税,故只要用一个比较低的税率就能带来大量的财政收入。从政治观点说来,这是一个富有吸引力的特点。但是,由于它是对全部交易额课税,对于那些需要经过许多阶段才能达到消费者手中的产品特别不利,而且它有碍于专业化生产的发展,因而从20世纪50年代由法国率先用增值税来取代营业税,60年代后许多欧洲国家纷纷仿行,现在增值税已经遍及世界各大洲,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已超过100多个。
第三,商品课税可以采用从量计税也可以采用从价计税。如果商品课税是按每个单位来课征,即每个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的税额是相同的,则这种税的总收入直接与销售量和生产量相关;如果按照价值总额课征一定的百分比,则这种税的总收入直接随着零售价值量的变化而变化。
商品课税类型的确定与选择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形成了各自的商品课税形式。但一个值得注意的共同点是,各发达国家都以消费品为课税基础。如美国各州的一般零售销售税。但也不是所有消费品都课税,有许多商品是免税商品,如食品、药品等商品。欧洲国家的国内产品税,都是选择若干消费品为课税对象。发展中国家课税商品的范围要大得多,有的国家几乎包括所有的商品。课税环节的选择,发展中国家则一般还包括生产、批发环节,发达国家以零售阶段居多。
我国对商品的课税,也是有选择的商品税。虽然增值税的应税商品范围较大,但有较多的免税商品。消费税则只选择11类商品课征。营业税也只有9个税目。关税也有许多免税规定。
商品课税的特性商品课税在历史上是各国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它和财产税、所得税共同构成当代税收的三大体系。与财产税、所得税相比,商品课税具有以下几方面特性。一、课税对象广泛商品和劳务是社会最基本的活动,也是最广泛的课税对象。和财产税、所得税相比,商品税的课税对象最为广泛,因而易于政府取得财政收入。二、以流转额为课税基础与所得税相比,商品课税征于产品交易的卖方,即企业单位的毛收入或增值额;而所得税则课征于生产要素交易的卖方,即个人家庭部门的纯所得。所以商品课税是以商品价值的流转额为课税基础,而不是以净所得为基础。
最重要的区别是:所得课税是对人税,而商品课税是对物税。所得税要给予纳税人以个人情况的宽免和扣除,并可适用累进税率;商品税则不考虑个人情况,并适用比例税率。三、课税环节较多商品课税的课征环节,从商品流通过程来看,商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要经过产制、批发和零售等环节,才能进入消费者手中。其中经过的阶段和交易的次数有多有少,还经常分合多变。正因为商品流通存在着阶段性,因而课税的环节(阶段)不同,税收收入和对商品生产及流通的作用就不同。四、重复课税的存在正因为商品课税存在着课征环节问题,故要在两个环节以上课征,或每一商品未进入最终消费品市场而继续流通,经过课税环节就要纳税,因而形成重复课税。重复课税是商品课税的一大特性。五、税负可以转嫁由于商品课税是在商品流通中进行的,故纳税人很可能通过提高商品价格,转嫁给消费者;或压低收购价格而转嫁给生产者等等,而使税款转嫁给他人。六、商品税属于对物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属于对人税,商品税则属于对物税。因而商品税可以发挥对物税的一切功能来为国家政治和社会经济服务。
商品课税的功能具体说来,商品课税的功能主要有:
1.收入及时可靠。由于商品课税范围广,而且只要生产经营者有销售(或营业)收入就要纳税,故可使国家能均衡、及时、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而且商品税一般采用从价计征,税基广,只要纳税人发生了应税生产经营行为,取得了商品销售收入成劳务收入,不论其成本高低与利润的盈亏,国家均能取得税金,从而保证了税收收入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2.负担普遍。商品课税虽不能按能力课税,但社会各阶层、贫富老幼,只要消费,就有税负,符合税收普遍负担原则。
3.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稳定增长。通过对不同商品、不同行业设计不同税率,有利于调节生产、交换、分配,正确引导消费;对同一产品、同一行业,实行同等税负的政策,有利于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竞争,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限制盲目生产、盲目发展;通过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激励措施,有利于体现国家对某些商品、行业、企业或地区实行优惠的扶持激励政策,引导投资。这些都能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稳定增长。
4.有利于调节消费,鼓励储蓄。家庭、个人收入的支出不外乎消费和储蓄,用于消费方面的多,用于储蓄方面的必然减少:反之,用于消费方面的减少,用于储蓄方面的就必然增加。商品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通常使商品价格增高,人民购买消费品就要多付钱。故一般来说,物价提高,消费减少,尤其是对那些有害于人民健康和社会利益的消费品,如烟酒或易污染的产品、设施,施以高税率,既可增加财政收入,又可调节消费,抑制奢侈之风,增加储蓄。
5.征收容易,管理方便,节省费用。商品税一般采用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比财产税和所得税计算手续简单,易于征收。同时只向为数较少的企业厂商征收而不是向为数较多的个人征收,管理方便,课税容易,因而可节省税务费用。
6.纳税人不感觉痛苦。商品税额均在物品价格之中,负担在不知不觉中,而且每次为数很少,没有强烈的牺牲感受,对征税的抵抗力较弱。
商品课税由不同的税种组成,各税种都有其独特的功能。这在后面的具体税种中讨论。
商品课税的缺陷商品税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不符合纳税能力原则纳税人的所得未必与其消费成正比。比如一个家庭人口多,而劳力少,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则较人口少收入多的家庭来说,在两者的人均消费水平一样的情况下,前者消费要大于后者,而税收负担也大于后者。2.违反税负公平原则在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和所得高低悬殊的条件下,商品课税不区别纳税人的经济状况负担能力,一律按消费量的多寡承担税负,造成税收具有明显的累退性,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商品课税在负担上的累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商品课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直观地看,对一般消费品课税,消费数量大者税负亦大,消费数量少者税负亦少,这似乎符合公平课税的原则。但是,进一步分析,个人消费品的数量多寡与个人收入并不是成比例的。例如,个人收入高于他人数倍、数十倍、甚至数百倍的个人,其消费品支出绝不可能比他人多数倍、数十倍、数百倍。在这种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情况下,商品课税就具有累退性,收入愈少,消费性开支占其收入的比重愈大,税负就相对愈重,导致事实上的税负不公。其次,对全部消费品都课税时,由于需求弹性大小不同,课税所引起的提价速度也不同,往往是生活必需品最快,日用品次之,奢侈品最慢。因此,商品课税的税负将更多地落在广大低收入者的身上。再次,任何国家的富有阶级和阶层的人数总是少数,相对贫穷的阶级和阶层总是多数。就总体而言,商品课税的税负必然主要由居多数的相对贫穷的阶级和阶层负担。3.可能影响生产发展商品税课征要转嫁,有赖于提高出售价格,价格提高,对商品的销售数量有相当大的影响,有时甚至无法将税负加入货价。同时,税款的缴纳,一般是由生产者垫付,即使能够顺利转嫁,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收回,影响生产资金周转,妨碍生产的发展。4.容易引起价格上涨,减少商品供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对所有商品普遍课税,首先会使资本品价格提高,资本品生产者垫支的资金增加,成本上升。此时,生产者如果仍然保持价格不变,也将会蒙受损失。因此,只有提高商品价格,才能将税负转嫁出去。而商品价格的上涨,又必然会导致销售数量的下降,最终会减少商品供给。5.存在重复课税商品课税除增值税外,一般都存在重复课税,这不但使税负不公,而且影响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特别是影响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开展,从而不利于经济的发展。6.可能影响人民生活商品课税的主要特征之一是税负转嫁,生产者利用这一特征,将税负最大可能地转嫁于广大劳动群众身上,使之蒙受牺牲。同时,人民为减轻因课税而加重的负担,不得不节制消费,而消费的过分节制,会影响人民经济福利的享受,使人民生活不能正常提高。7.商品税缺乏弹性如果提高商品课税税率,以期增加收入,但可能由于抑制了人民消费,社会消费量减少,而使税收减少。
商品课税自15世纪末叶以来,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因遭到广大人民的反对,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日趋下降。其公平性在生活必需品等有免税规定之后,其违背公平原则的程度有所减轻。今天,在发达国家中,商品课税的作用已被重新认识,商品课税的主要税种已由传统的全值税改为增值税。在发展中国家里,商品课税仍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并且有很大的发展趋势。因此,研究和改革商品税制,克服商品课税的缺陷,充分发挥商品课税的优点,是实行商品课税的国家要着重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