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立军,男,1963年10月出生内蒙古省赤峰市人,中共党员。高级律师,一九八七年毕业于中国政治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即从事执业律师工作。在工作期间成功地办理大量有影响的案件,如《李XX诉席XX医疗费赔偿(申诉)案》,《赤峰市金属公司诉唐山市乡镇企业公司三分公司钢材质量纠纷案》,《黄永发与翁牛特旗乌丹镇政府砖厂承包纠纷(申诉)案》,初内蒙古自治区法厅评为自治区级优秀案例。结合办案撰写了《依法完善修正业承包租凭责任制,防止经营者搞“掠夺式“经营》、《率遗嘱的法律效力》、《农村干部经济犯罪透析》、《经济纠纷产生及防范探秘》等论文,先后在省级以上法学刊物刊载,深受法学界好评。并且与其他汉学界同仁共同编写《仗义执言录》、《人民法庭审判工作问答》两本专业著作,为该地区法委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是该地区有影响律师之一。在一九九九年六月,被晋升为二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