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单位中国作家协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版权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业务范围为集体管理的目的,进行文字作品的登记和相关信息的收集; 集中管理本协会会员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维护其和著作权相关的合法权利; 就本协会管理的会员文字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发放使用许可证并收取使用费; 向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分配作品使用报酬;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代为收转非本会会员文字作品的使用费; 对侵犯本协会管理的文字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依法采取维权行动,提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提起相应的法律诉讼; 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签订相互代表协议; 开展文字著作权保护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国内外文字著作权保护的动态和发展,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增进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和尊重,为社会提供关于文字著作权的咨询和法律服务; 开展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宣传、推广和培训工作; 开展其它与协会宗旨一致的活动。
文字著作权的管理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数字化制作等各种传媒使用的文字作品;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使用的文字作品; 通过广播方式使用的文字作品; 以汇编方式使用的文字作品; 以机械表演或现场表演方式使用的文字作品; 以法定的其它许可方式使用的文字作品; 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对文字作品的使用; 为集体管理目的,对未加入协会的文字著作权人,本协会也为其向使用者收取法定许可情形下的使用费并向其分配。
协会职能对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进行宣传; 对会员及文字作品的登记、管理; 依法收取使用者交纳的使用费,并发放许可证; 定期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 承担教科书和报刊转载文字作品等“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的收转工作; 对侵犯会员文字著作权的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与海外同类组织签约,可代为管理和行使海外文字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
会员协会实行会员制。凡在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以文字形式创作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通过与协会签订《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都可以成为本协会会员。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加入协会不需交纳会费。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