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自由的个体所具有的一种整体意识或整体观念。公共精神的内核。个体的主体性和独立性是现代社会所张扬的精神气质,这种主体意识和独立气质并非与公共意识所指代的整体意识相抵触,相反它是现代公共精神的前提和出发点。这种个体独立性在现代社会以体现个人尊严和价值的“自由”的面貌出现。它与公共意识中的整体感具有内在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公共意识正是主体自由意识关系的升华。具有公共意识意味着他并没有把自己作为一个孤立的个人,而是把自己认同于一个与他者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整体,自我应与他者一起努力寻找和发现彼此之间的共同联系,以这种共同联系来确定共同的规则。在这里,公共意识一方面是个人主体自由的体现,另一方面又意味着是对于一个超越于个体自身以外的共同整体的体认。个体追求一种对私人的狭隘性和短暂性的超越,于一个更广阔的整体中理解自身,这促使公民把自己与共同整体联系起来,在与他人的交往、讨论、协商中发现普遍性的共识和共同的价值,并以这种共识和共同价值为基础设定行为的规则,以维护和实现共同的利益、价值和秩序。由于它的普遍性,他便带有了一种对他人行为的同等预期,由此产生对他人的信任感,成为个人与他人合作行为产生的前提。在现代条件下,如美国学者库柏(Terry L. Cooper)所认为的,公共意识并非“期望公民必须变得无私并在行为上完全利他,但它确实意味着,公民有责任既要发现他们自己的个人利益也要发现政治社群的利益,而对这一社群利益,他们负有契约性的自制的责任。”公民不仅需要拥有承诺公共善的性情,而且必须能够理解它,即必须能够明白以更广阔的社群利益来理解自我利益,认识到正确理解的自利是社会性生活的必要前提,而社会性生活则是个体公民所不可避免的生活方式。正是这种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联系的体认,促使公民主动进入公共领域,追求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