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6世纪后期到17世纪下半叶,随着荷兰海军力量的迅速崛起,荷兰建立起全球贸易市场,并伴随着文化输出。这段时间被成为荷兰海上的黄金时代。但是在对英战争和对法战争失败之后,荷兰海外殖民地开始萎缩,主要剩下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荷属东印度(今印度尼西亚)等殖民领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荷兰从其东方殖民地撤出。今天,在荷兰王国旗下,还有前殖民地阿鲁巴和荷属安的列斯。
荷兰拥有的殖民地主要在东印度群岛,二战期间,东印度群岛被日本占领使荷兰在东印度群岛的实力大为削弱.二战后东印度群岛个过纷纷独立.
东印度群岛,就是今天的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以及巴布亚新几内亚
当在北美的殖民地新阿姆斯特丹(今纽约)被英国人占领后,荷兰人便专注于亚洲,在被郑成功从台湾赶回后,荷兰人的殖民地就只剩下东印度群岛和南美洲的荷属圭亚那和加勒比海上的阿鲁巴岛了,后两者面积小且物产不丰富,所以荷兰的殖民中心就放在了东印度群岛
殖民地
殖民地是指由宗主国统治,没有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方面的独立权利,完全受宗主国控制的地区。广义的殖民地还包括虽然拥有行政机关、军队等国家机器,但经济、军事、外交等一方面或多方面被别国控制的半殖民地国家和保护国,以及委任统治地、托管地,以及殖民主义国家在这些地区设置的“海外领地”、“附属地”、“海外省”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上大多数殖民地获得独立,旧的世界殖民体系不复存在。
1949年11月2日
印尼--荷兰圆桌会议协定签订
1945年8月17日,印度尼西亚宣布独立,成立共和国。荷兰不予承认,并于1947年7月和1948年12月两次向印尼发动军事进攻。
经联合国的提议和调解,1949年8月23日至11月2日在海牙举行了有荷兰、印尼双方代表及印尼各邦代表、联合国调解委员会美国代表参加的圆桌会议。11月2日签订的印尼--荷兰圆桌会议协定规定;由印尼和15个联邦组成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并在此基础上与荷兰王国组成荷兰印度尼西亚联邦;由荷兰女王为联邦国王,一切外交和财政贸易全由荷兰控制;印尼政府无权与其它国缔结贸易协定与条约;偿还对荷兰及其它国家的43亿盾债务;荷兰军事代表团和荷兰殖民地官员仍留驻印度尼西亚。据此协定荷兰把除两伊里安以外的荷印全部领土主权移交给印尼联邦共和国。1950年8月15日,正式成立了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54年8月荷兰--印度尼西亚联邦被取消,1956年4月该协定亦被废除。
荷兰殖民地的历史和现状:
荷属东印度(1602-1811, 1816-1949)
台湾(1624-1662)
锡兰(1658-1796,今斯里兰卡)
荷属印度(1608-1825)
科罗曼德尔海岸 (1608-1825)
马拉巴尔海岸 (1663-1795)
荷属孟加拉 (1635-1781, 1784-1795)
马六甲(1641-1795, 1802-1807, 1818-1826)
开普殖民地(1652-1797, 1803-1806)
荷属圭亚那(1665-1975)
荷属安的列斯(1848- )
阿鲁巴 (1634- )
Arguin 岛 (1633-1678, 1722-1724)
比利时 (1815-1830)
Berbice (1666-1781,1784-1796,1802-1803)
Bonaire (1642- )
库腊索岛 (1634- )
德拉果阿湾 (莫桑比克)(1721-1725)
Demerara-Essequibo (1624-1781,1784-1796,1802-1803)
Deshima (Dejima) (1641-1860)
荷属黄金海岸 (1598-1871)
荷属新几内亚(1828-1962)
荷属西非(安哥拉) (1641-1648)
荷属西印度群岛(1828-1848)
德国荷兰占领区 (1949-1963)
Essequibo (1624-1781, 1784-1803)
法属圭亚那 (1660-1664)
Gorée (1617-1663, 1664-1677)
卢森堡 (1815-1890)
模里西斯 (1638-1710)
摩鹿加群岛 ( 印度尼西亚东北部马鲁古群岛)(1621-1949)
新荷兰 (荷属巴西)(1630-1654)
新荷兰(纽约)(1653-1664)*新阿姆斯特丹 (1623-1664)
新 Walcheren (多巴哥)(1628-37, 1654-1666, 1667-1672, 1676-1677)
Pomeroon (1657-1689)
萨巴 (1640- )
圣多美岛 (1641-1648)
Sint Eustatius (1636- )
Sint Maarten (16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