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
歧视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歧视,另一种是间接歧视。就后者来说,一些规则、标准、惯例可能表面上是中立的,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却具有歧视性。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从自己做起,加强学习,提高意识,努力发现自己身上存在什么偏见,是否存在对他人的歧视。她说,任何国家,在男女平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我们需要确立立法过程中的社会性别视角,并且真正将立法付诸实施。全社会层面上的教育和平等意识提高工作尤其重要。
非歧视原则在贸易关系中包含了三个层次的要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待遇
在关贸总协定(GATT)中:
(1)最惠国待遇是无条件的,它要求缔约国在进出口方面以相等的方式对待其他缔约国,而不应该采用歧视待遇。
(2)国民待遇要求每一个缔约国对任何缔约国的产品进入其国内市场时,在国内税收或其他国内商业规章等方面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待遇,不应受到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