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任何成员方除征收关税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出、或向其他成员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下述四种情况除外:⑴、为保护农业、渔业产品市场而实施的限制;⑵、为保护本国的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⑶、为促进不发达国家成员经济发展而实施的限制;⑷、为实施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