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利制度(Dividend System)
根据人寿保险的分红保单按期分配红利的一种制度。寿险保单通常是长期保单,在很长的保险期间内各种变动往往难以预料,保险成本也很难预先确定。因此,经营上只好以保守的态度确定死亡率、利率和费用率,这就有可能造成保费与实际情况相比出现盈余,如果有盈余,除适当作合法获利外,大部分必须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投保人。所以,红利是保险人退还给被保险人超收保费的积存,并且免予纳税。此项制度起源于保险互助组织,参加者既是被保险人,又是保险互助组织的合伙人或股东,因而享受盈余分配。以后保险互助组织发展成为股份公司,红利制度因有利于人寿保险公司的宣传、竞争和稳定经营也就被沿用下来,分红保单的保费高于不分红保单,红利分配的多少取决于保险人的业务经营和投资收益的多寡。分配红利的方式有:
(1)现金给付。被保险人领取现金或抵付应交的保险费。
(2)积累生息。将红利继续储存于保险人,除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外,保险人根据收益情况还可提高利率,补加利息。
(3)增加保额。以红利作为一次趸缴的保险费以提高合同的保险金额。
(4)提前期满。将红利并入责任准备金内,使责任准备金的积累比原合同的规定期限提早,使被保险人得以提前领取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