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水产局位于汕尾市城区政府大楼,成立于1988年4月18日,为汕尾市城区委、区政府的直属行政单位,属正科级建制。根据中共汕尾市城区委、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区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区委[2001]18),2001年12月,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水产局更名为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海洋与渔业局是城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城区海洋综合管理与渔业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新增的职能:
1、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海洋与渔业资源的行政管理职能。
2、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海洋与渔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制订全区海洋资源、渔业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利用、海洋产业与渔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渔业准入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2、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使用,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各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按规定实施海域使用许可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监管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和海上人工构造物的设置,核准海洋、海岸带的涉海工程项目。
3、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协助本区有关部门拟定陆源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防治海洋工程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实施人工鱼礁区建设、监管,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及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国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资源。
4、依法实施辖区内的海域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指导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的建设;负责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指导渔业电讯和渔船管理工作。
5、组织外海和远洋渔业开发活动,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的改善、渔业产业化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指导渔港、水产品市场的规划和建设。
6、研究拟订渔业发展技术进步措施,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科技管理工作;指导海洋与渔业教育工作,实施“科教兴海”、“科教兴渔”战略,组织科技攻关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及成果管理。
7、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外事、外经工作,组织开展对外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处理有关涉外事务。
8、负责建设和管理海洋业务系统及其基础设施。
9、承办区政府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海洋与渔业局设3个职能股:
1、人秘股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事务、监察、纪检和人事、机构、编制、财务管理、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秘书、档案、信访、保密、督办、政务信息及行政后勤、小车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的科技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全区渔(农)民技术职称评聘有关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和各股、直属单位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外事外经工作。协调工会、妇女、共青团工作,承办重大会议的组织,办理文电、新闻宣传及接待事宜,研究拟订海洋与渔业规章制度,组织综合性报告、复议事宜,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2、海洋股
管理群众海洋捕捞渔业工作,组织群众捕捞渔业的生产及指导下作业 结构 的调整,调查了解海洋 捕捞渔业 的情况,总结经验,并进行分类指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外海渔场和远洋渔业的开发管理工作;制订海域综合开发利用的规划和活动;组织指导开展海洋资源调查,会同渔政大队等有关部门防止海洋资源勘探开发造成海洋倾废污染;軵同有关部门选择、规划及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提出海洋捕捞产业政策建设、技术进步措施并组织实施。
3、养殖股
负责海、淡水养殖工作,指导海、淡养殖品种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病害防治、技术培训等划归技术推广站);负责浅海滩涂水产养殖管理工作,调查海淡水养殖和淡水捕捞的有关情况,制订滩涂、海岸带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组织实施滩涂、海岸带使用许可证制度,协调各部门开发利用滩涂、海岸带的规划和活动。
四、直属机构—水产技术推广站(正股级建制)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水产技术推广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草拟制定全区水产科研、技术推广、培训、计划;开展水产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组织渔业项目和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负责渔业健康养殖技术指导、示范及管理和病害防治;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水产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
五、直属行政单位—广东省渔政总队汕尾城区大队(副科级建制)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拟订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代表国家履行渔政管理和海洋监察职能,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保护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维护海洋与渔业生产秩序。
3、组织实施本区海域和渔业水域的巡航监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本区340马力以下渔业船舶登记及五等船员考试、发证、审证、换证工作。
5、负责本区渔港水域 的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管理及海事调解。
6、负责本区渔业准入、持证捕捞、持证运输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检查监督。
7、负责监督本区海域的持证使用、海洋倾废、渔港水域防污、排污倾废、渔港危险品装卸、渔船进出港签证以及渔业无线电管理。
8、依照授权,对本辖区60马力以下渔业船舶的营运进行检验和安全监督管理。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挂靠单位—区渔业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正科级建制)
主要职责:
负责全区渔业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工作和试验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试验区的主任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