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非正常户不但影响税收征管,而且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其危害主要表现在逃避纳税义务、不按规定验销发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面。在国家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背景下,税务机关尤其要加强清理非正常户的力度。
非正常户管理非正常户的认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税源管理部门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经综合业务部门批准后认定为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的使用。非正常户的注销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经综合业务部门审核、分管局长批准后,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非正常户注销处理。非正常户注销后,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非正常户的解除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违章处理、流失发票缴销、欠税清缴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非正常户解除处理。
非正常户的巡查
主管税务机关在管户巡查过程中,要将非正常户作为重点巡查对象,对清理巡查出来的非正常户,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对存在偷税或虚开发票行为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从严处理;对未发现偷税或虚开发票行为的,则对其未按期申报行为从重处罚。[1]
非正常户构成、特点及危害通过对非正常户情况的清理与分析,发现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故意走逃企业。这类企业主要是“走逃户”,企业以故意走逃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和税务机关的监管,利用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不完善,躲避纳税义务。
2、被动性非正常户。包括外地法人企业在本区设立的分公司。这类企业由于对税法的不了解,特别是对国地税业务划分的不清楚,造成非正常。
3、信息传递与征管措施不到位导致的非正常户。包括正常注销、变更、停业的纳税人,由于管理环节增多,税务机关不能如期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形成的非正常户。
非正常户的存在,对税收征管秩序的危害日益严重。主要表现在:
1、降低纳税申报率,直接影响申报质量。纳税申报率是征管质量考核中一项重要指标,大量非正常户的存在,直接影响到这一指标的完成。
2、非正常户采用零税负、低税负的手法经营一段时间后,不办理注销手续,逃避纳税义务,造成正常企业与非正常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市场经济运行秩序遭到破坏。
非正常户存在的深层次原因非正常户的存在是有多重社会环境因素。
第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竞争激烈,企业破产、兼并、分离活动大量增加。从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都没有适应这种变化,管理措施远未到位。第二,部分私营企业规模小,竞争力不强,容易被市场淘汰。经营人员考虑到成本问题,不愿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便于在经营失败时“一走了之”。
其二,税务管理网络不健全,协税护税机制不完善也是非正常户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注册涉及到工商、公安、银行、物业管理、国税、地税等部门。但各部门信息不共享,对一个法人代表应负的法律责任,缺乏应有的制约手段。虽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原则性地规定一些部门的协税护税责任,但由于缺少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协税护税措施,各部门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约束下往往不会主动承担这项社会责任,因此导致协税护税机制始终停留在口头要求或原则性规定上。
其三,在新征管模式的效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要求明晰税企之间的权利义务,突出税收服务,简化程序,以税务稽查为重点强化纳税人管理。但目前管理模式仍以事前审批为主,依纳税人提供的各种资料层层审批,对纳税人事后监督不到位。征管资料重复提供,利用率低,更没有将征管档案进行数据化处理,用于逻辑分析,难以判断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的合理性、真实性。同时,由于规范、简洁的纳税服务还没有完全到位,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的调整缺乏了解,部分纳税人不能按时办理涉税事项,成为被动性非正常户。
防范和治理非正常户的建议(一)净化税收环境,缩小非正常户生存空间
第一,整顿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破产、兼并、分立活动,打击不法企业以破产、兼并、分立活动逃避纳税义务。第二,完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在销售额和财务核算标准之外,引入纳税人担保、预交保证金、有信誉供货企业证明、销售渠道证明等认证参考标准,消除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发票方面存在身份差异造成的货物交流障碍。
(二)健全税务管理网络,完善协税护税机制
积极与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加强企业法人管理。公安部门应建立、开放身份证号码查询系统,供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售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随时查询企业法人真实身份,企业一旦走逃,可以迅速准确的找出真实法人,由其负全部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要建立企业法人管理和纳税信誉信息平台,供公安、银行、工商管理等单位使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方便有关单位查询,评估企业信誉,以利于开展经济活动时,将非正常户排除在外。
(三)减少审批事项,加强对纳税人管理,使非正常户无容身之处
按新征管模式要求减少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外,其余的均应采用登记备案制度,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在效率提高的前提下,可以抽调人员加强和规范纳税资料管理,保证资料齐全、真实。建立非正常户数据库,将非正常户档案资料转换成数据信息,供日常征管查找、分析,以便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收征管。同时,对查实走逃的企业法人代表予以公告。税务机关可考虑对其各种涉税资格实施禁入办法,并向相关单位通报非正常户情况,限制其从事经济活动的范围,扩大税收执法效果。及时全面地告知纳税人相关注意事项,避免纳税人对税务事项不了解或了解不清楚,成为被动性非正常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