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事件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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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钓鱼事件”指的是上海相关部门在查处黑车时,采取一种非常规的手段。该事件被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

事件简介近日,在上海闵行区,一“路人”自称胃痛且打不到车,请求私家车主张晖捎带去医院。谁料“路人”并非真的胃痛,张晖则被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为“无证经营”罚款1万元。这件事一经报道就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质疑。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0月14日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发生了同样的事情:18岁男子孙中界驾车经过某建筑工程公司时,看到一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孙中界顺道开车将他送到了1.5公里 外的目的地,孙中界被认定为 “非法营运”。较闵行区“钓鱼”风波更为严重的是,为证明自自己的清白,孙中界自断手指,而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则称,“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当场查获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在这两起“钓鱼事件”中,涉事车主竭力证明自己的清白,政府相关部门竭力否认自己的“钓鱼行为”,但我们姑且凭借有且只有这两起疑似“钓鱼”案件,看看有什么是被侮辱和被损害的?

事件分析首先,被侮辱的是老百姓一颗助人为乐的善良之心。“钓鱼事件”使老百姓丧失了助人为乐的信心和热心。试想,南京“彭宇案”发生后的社会后遗症是众人看见一位老人摔倒在地,心里盘算是扶还是不扶?网友“任我赢”日前在网上发的一张帖子,引起了网民的激烈争论。帖子内容显示,2009年9月19日上午,一位80岁左右的老翁在重庆南坪一条商业街边的人行道上摔倒,手足抽搐。周围来往的行人络绎不绝,也有不少人停下脚步,却始终没有人上去扶老人一把。这就是“彭宇案”给大家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明知应该助人为乐,却害怕惹上一身的麻烦而望而却步、躲躲闪闪。上海“钓鱼事件”中,同样给广大的私家车主投下了深深的阴影,那就是“路遇不平,切勿停车相助”。长此以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怎能融洽和谐,社会风气怎能和谐向善,民族素质怎能持续提高,国家怎能繁荣富强?

其次,被损害的是人民对政府的信任。试想,通过此次“钓鱼事件”,谁还会相信政府宣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民政府”不为人民排忧解难,却做出这样“欺诈”人民的事了,实在令人民群众心寒、辛酸。以后政府的言行,出台的政策还有多少老百姓愿意支持、愿意理解?毫无疑问,“钓鱼事件”中,政府受到的伤害一点不比老百姓小。

各方反应“钓鱼事件”发生后,引起媒体高度关注,CCTV《今日说法》栏目就关于上海闵行区的“钓鱼执法”事件展开过报道。认为这种方式是不恰当的。最近上海新闻接连报道过这种事件,引起了大家的热烈关注。这种现象,是对法律的践踏,对广大善良民众赤裸裸的侵犯。

关于钓鱼执法的最新进展“钓鱼”事件发生后,上海市政府要求各区县对于“钓鱼执法”事件要迅速查明事实,及时公布结果。有关领导明确表示,绝对不能够容忍“钓鱼执法”,要求各区县的执法部门,全面整顿,杜绝此类不良现象。目前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已经介入此事件。经过几天的调查,初步查明,上海市各区县均不同程度存在“钓鱼执法”现象。各区县的交通执法部门,为了创造罚款经济指标,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执法。严重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影响了全上海的社会风气。一些执法部门,招募社会上的不良人士,充当诱饵,引诱私家车主上当,然后以暴力相威胁,采取强行手段夺取车辆,并且采取巨额罚款。

经过初步的调查,全上海存在几十个交通执法部门,基本每个区县都或多或少都存在“钓鱼”现象,全上海大约存在960名被雇用的钓钩(就是那些乘坐别人车的人),这些人男女老少均有,年龄最大的79岁,最小的16岁,本地人约占百分之七十。

现在,有些区县已经明确规定,绝对不允许“钓鱼执法”。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各区县相关部门正在考虑事后赔偿问题,有些区县的交通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已经被停职接受调查,一些“钓钩”也相继落入法网。从抓获的这些人来看,他们大多数都不是执法人员,而是那些和执法者有联系的人,一些人甚至是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和不良人士,有些人甚至是劳改释放人员。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鱼钩”将会落网。

钓鱼事件探讨上海运营中的钓鱼行为是典型的警察圈套,具体来说就是“执法者以及协助人诱骗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在英美法系国家通过诱人方式惩罚犯罪是不合理的,不符合普通法保障人权基本精神的。辩护人是可以做无罪辩护的。警察圈套产生于美国的二十世纪初,当时社会治安极差,违法犯罪猖獗,严重影响美国的正常生活秩序。然而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警察很难有效快速的获得相关证据并将违法份子绳之以法。于是为了有效的进行侦查,打击犯罪,警察常常主动出击,制造陷阱,诱惑犯罪人,使其上当受骗,从而抓捕,将其送上法庭。然而这个看似十分合理的制度,给公民的个人权利带来极大的伤害,特别是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是没有犯罪意图的,而是在警察的诱骗之下而实施犯罪的。这在崇尚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美国是无法忍受的,于是在1932年的索里尔斯案中最早确立了“警察圈套”的辩护事由。在此案中,被告人经不住警察的线人的再三请求,出售给其白酒,并因此被控告违反禁酒令。此案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最后用判例的形式,肯定警察圈套法则。具体表述为,警察圈套是指;犯罪行为处于官员的构想,计划之下,如果不是因为该官员的诡计,劝说,欺骗,行为人就不会实施犯罪。大法官们认为,警察的职责在于依法制止犯罪,侦查已经发生的犯罪,而不能去认为的制造犯罪,更不能去引诱遵纪守法的公民去实施犯罪,然后予以逮捕,控诉,否则人人都会感到不安,最终造成警察,政府,乃至国家信誉扫地。在英国则直接规定警察要负“教唆”人犯罪的责任。

完善有关法律法规重要意义警察圈套规则对我国法学研究具有借鉴意义。在上海“钓鱼”案件中,交通执法部门的引诱行为符合警察圈套有关要件,造成的不利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撇开其中的巨大罚金利益腐败关系不说,单是相关部门的信誉可定大打折扣。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中没有类似规定,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多是单纯追求执法的效率,从而忽视不当执法行为所带来的不利社会后果。根据现有的行政法规,也没有授权执法部门可以用钓鱼的方式进行执法。同时钓鱼执法也违反合理原则,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便,使预测自己行为也变得愈加困难。最终违法法律中的最高价值——正义。

英美法更加强调保护公民的自由和人权,我国法律更加强调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而打击违法犯罪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保障人权。所以我国尽快引进相关警察圈套有关规则,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约束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自由,推进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要意义。

钓鱼事件评价上海“钓鱼事件”给广大的私家车主投下了深深的阴影,那就是“路遇不平,切勿停车相助”。长此以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怎能融洽和谐,社会风气怎能和谐向善,民族素质怎能持续提高,国家怎能繁荣富强? 其次,被损害的是人民对政府的信任。试想,通过此次“钓鱼”事件,谁还会相信政府宣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民政府”不为人民排忧解难,却做出这样“欺诈”人民的事了,实在令人民群众心寒、辛酸。以后政府的言行,出台的政策还有多少老百姓愿意支持、愿意理解?毫无疑问,“钓鱼事件”中,政府受到的伤害一点不比老百姓小。 望有关部门以及从此次“钓鱼事件”中汲取教训,无论是否有“钓鱼执法”的情况,“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从老百姓的切身感受出发,不要再做伤害老百姓感情和自身公信力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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