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文物概述《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规定: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三级文物定级标准(一) 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比较重要的文物;
(二) 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时代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三) 反映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四) 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五) 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六) 某一历史时期艺术水平和工艺水平较高,但有损伤的作品;
(七) 古旧图书中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善本;
(八) 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九) 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 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一) 其它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