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教育宣传类)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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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赣教法字【2009】2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厅对所有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梳理,制定了《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教育宣传类)

部门规章

1、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凡违反规定的单位,由国家教委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区别情况处理,责令其限期整顿、停播。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交司法部门处理。

细化标准:

无具体幅度,不细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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